由斯密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他从理论上总结了一般赋税的征收所应遵守的四大原则,然而真正要在具体税制设计中完全做到是不现实的。所以,一旦在税种设置的过程中出现无法兼顾各原则的时候,就需要依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对不同的原则有所侧重。如在轻税时,人们或可容忍很大的不公平,此时可偏重其他原则;在重税时一点的不公平都是难以忍受的,此时应更加注重公平性原则。当要重视公平的时候,却往往不得不牺牲便利等等。这种逻辑不仅存在于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中,而且同样存在于拓展了的各税收原则中。有的税种为了做到公平,必须要牺牲效率,如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有的税种为了实现效率,就必须忽略公平,如对任何企业都一视同仁的企业所得税。
事实上,各条税收原则都有相悖的一面。任何税种在设置时,都不可能兼顾到所有原则,都会面临一个所适用原则的取舍问题。这就要看该税种重点应该强调的是哪方面,要依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各税种的具体情况来定。在此思想指导下,税制改革不应有顾此失彼的忧虑。在确定了其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之后,便可抛开其他条框的约束,制订出可行的改革方案。因而,税制改革实际上不可能做到有百利而无一害,但却可做到于百害之中取其轻。当我们列数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并将其奉为信条时,往往忽视这一点,致使在改革时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实在是无此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