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体系中的“陪审团制度”有利也有弊。主要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陪审团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审团制度通过分权制衡,审判监督,坚持让公众分享司法权力,保证了司法的民主和公正。还使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做到了民主司法。
2、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普通公民不受政府及其他权利的影响,防止了其他部门对司法权的干涉和影响维护了司法独立,促进公平的司法。
3、防止权利的滥用和司法的腐败。在审判的当天,通过随机的方式人民陪审团,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才空的,要想贿赂12个临时确定的而且处于隔离状态的陪审员是很困难的。同时12个陪审员之间相互制约又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效果。
4、促进整个人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在陪审团制度下,是社会中的绝大多数参与到司法审判的活动中来,整个过程是一个非常生动的,深刻的,富有生活化的法制教育形式,潜移默化中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陪审团虽然有以上的优点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其缺陷主要在于:
1、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很难做出公正的判决。那些不懂法律的陪审员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个人知识和民众意识,并不是真正的法治。
2、成本过高。陪审团制度导致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提高。如陪审团打不成一致意见,倒是诉讼结果悬而未决,同时还要准备新的陪审团重新审理,拖延了时间,总价了成本。
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在一审、二审中都可能用到。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创始于英国。但中国的法律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律传统外,其他地域并不适用。陪审团只对事实做出判断,而法律的适用由法官裁判。
我国适用人民陪审制度,此制度往往适用于一审案件、发回一审重审案件和以一审程序审判监督的案件。而且,人民陪审员是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而出现在法庭的。在法庭审理中,他们与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利。
我觉得陪审团制度最大的弊端在于不利于操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