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2025-04-13 01: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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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深圳失业救济金计发标准

  (1)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

  (2)失业救济金申领,失业员工必须在本市由单位连续缴交保险一年以上。发放期限按失业员工失业前单位缴交保险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最高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其重新就业后的保险缴交年限计算;

  (4)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岁,女职工50岁)不足2年的失业员工,可申请延长失业救济金发放期限至退休时止。

  F.深圳失业救济金停发情形

  一,停发条件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

  (1)再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参加社会保险视为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5)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失业救济金也会根据上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水平进行调整,而失业救济金的领取额度就是深圳市最低工资水平的80%,由于2012年深圳最低工资水平为1500元,因此,2013年的失业救济金为1500×80%=1200元。

回答(2):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一般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确定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比例,约在70%-85%之间。

关于深圳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去年提交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是:“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