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法理学复习资料

2024-11-13 01: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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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6、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7、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8、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19、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0、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1、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2、法系: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23、判例法:所谓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或者说一个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法院(甚至对本院)以后的审判来说,具有作为一种先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
24、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于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25、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6、违法:违法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滥用权利,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
二、简答题和论述题
1、法律的基本特征及其本质
答: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国家创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辑结构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国家强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法的本质概括为: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从初级本质上看,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从二级本质上看,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终极本质上看,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法律消极作用产生的根源以及法律作用的限度
答:法律消极作用或负面作用产生的根源大体上有以下方面:一是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性。二是立法者和执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三是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
法律作用的限度大体上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的思想。(二)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三)法律尤其固有的不周延性。(四)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种利益。(五)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可能牺牲实质合理性。(六)法律的运行需要辅助条件。
3、法律与道德的差异以及法律与政策的差异
答:法律与道德的主要区别是: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和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道德这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它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的。2、形成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人们通过“自觉”的方式创制的。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统治者难以像创制法律那样积极地创造出道德。3、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明确的内容,因此,它通常表现为宪法、法律、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道德则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其内容一般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4、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与人的外部行为。道德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内心世界。6、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在实施上具有国家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道德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它主要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等力量来获得实施。

法律与政策的区别:1、两者的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政策是政党意志的体现,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2、两者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的内容一般比较明确、具体,规范性较强;在形式上表现为宪法、法律、法规等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策的内容一般比较原则、抽象,具有号召性和指导性;在形式上表现为纲领、宣言、决议、决定、声明、通知、报告、纪要等党内文件。3、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和政策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范围上是交叉的。大多数社会关系既要法律来调整,也要由政策来调整。但是,也有一些社会关系只由法律和政策中的一种来调整。4、两者的稳定性程度不同。法律的稳定性较强,它一旦制定出来,就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而不能朝令夕改,随意变动。至于政策的稳定性问题,则应视情况而定。5、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对于违法行为,有关的国家机关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至给与法律制裁。政策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对于仅仅违反政策的行为,只能由党组织给予党内纪律处分,不能由国家机关给与法律制裁。
4、两大法系基本特征的区别
答:(一)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在民法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法律渊源。(二)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私法(民法、商法)。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三)法典化方面的差异。在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法典一直是制定法的重心。在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不实行法典化。(四)法律概念、术语上的差异。英国法律概念术语是由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独创的,在民法法系和其他法系中很难找到精确的对应词语。 (五)使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大陆法系)为演绎推理。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为归纳推理。(六)法律发展方式上的差异。民法法系(大陆法系),法官只有适用立法机构所颁布的法律的义务,而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创制法律的权力属于国家立法机构。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法官在法律创制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普通法被称为“法官法”。(七)诉讼程序的差异。民法法系(大陆法系)采用的是纠问制诉讼。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采用的则是对抗制诉讼。民法法系(大陆法系)中,法官一般处于主导地位。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法官的作用则相对消极,处于中立的仲裁人地位。
5、当代中国的主要法律渊源
答: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种: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整个国家法律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宪法具有以下特点:(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三)具有特殊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四)宪法有特殊的修改程序。二、法律。这里的法律特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其地位仅次于宪法。狭义上的法律依其制定主体、调整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和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一)基本法律、(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是有规范性内容和性质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四、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中央军委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2003年4月,中央军委发布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该条例以《宪法》、《立法法》和《国防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明确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军队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确立了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规章的原则,划分了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和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的原则,划分了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和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的权限,还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适用与解释、体例格式等作了统一规定和要求。五、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我国法的渊源中占有重要地位。他是指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适用于该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主要涉及地方行政管理和经济发展方面的事务。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规定本地区实行民族自治的基本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以及其他各种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是根据本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具体问题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为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八、特别行政区法。特别行政区法是指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的,在特别行政区内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九、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的关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军事等方面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是国际法律的重要形式。国际条约的名称有很多,除条约外还有公约、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
6、当代中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答:(一)宪法。主要有以下几类:1、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2、选举法和代表法。3、民主区域自治法。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5、立法法。6、授权法。7、国籍法和其他公民权利法。8、法官法和检察官法。9、其他附属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二)行政法。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之分。(三)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1、民事基本法。2、单行民事法律。(四)商法。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五)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六)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与自然资源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八)军事法。军事法是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九)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法律部门。(十)诉讼法。诉讼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
答:资本主义法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存在和运行的,它的总体特征就是按照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建立资产阶级法治的国家。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资本主义法的基本原则中。(一)确认是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力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度、维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法律最本质的特征,是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核心。(二)维护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的原则。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不同于以往剥削阶级政治统治之处主要在于:资产阶级建立了代议制的基本政治制度,并通过自己的政党掌握国家政权。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是资产阶级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三)确认和维护资产阶级人权的原则。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权原则,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法律表现,其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学说。资本主义法承认一切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保障人们进行商品交换及参与竞争的平等和自由。(四)确立资产阶级法治的原则。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不得侵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国家不能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政府应该按照体现民主原则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法治原则成为资本主义发的基本原则。
8、西方国家法治的生成条件
答:(一)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市场)经济倾向于要求平等和规范,这一点恰能为以“法律至上”为形式要件的法治所满足;反过来也一样,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治也仅为商品(市场)经济所必需。商品(市场)经济与法治之间的这种内在的互相关系以及商品(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法治最初产生于西方而不是东方。(二)“市民社会”的发育。西方政治思想将人类社会划分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结构。根据这种理念,“市民社会”是构成人类社会的基本维度,“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中产生并受“市民社会”的规则;在两者的关系上,不是国家决定和制约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和制约国家。法律应当反映市民社会的普遍理性,法律的目的即在于保护市民社会的权利(民权)、限制政治国家的权力(政权)。这就为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和“限制权力”提供了一种理论佐证。(三)多元、民主政体的存在。与东方社会单一的专制主义政体不同,西方社会自古就存在着多种政体并立的局面。可以想见,如果没有多元政体的并存,缺少了不同政体之间优劣的比较,法治的优长之处也不会较早显现。更为重要的是,西方特有的民主思想和民主政体在本质上能够容忍这种比较,并能通过公共选择的过程最终使法治优化而出。这也是法治思想诞生于西方而不是东方的一个原因。(四)“自然法”观念的建立。在西方法制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历程中,“自然法”的思想观念是其一以贯之的一根主线。自然法思想在古希腊产生之初就奠定了西方法治的理念基础;经罗马人的身体力行,自然法思想更成为催生法治的时间力量;在中世纪,是自然法思想与基督教神学的结合保存了西方法治的种子;而在人类历经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又是自然法思想使西方法治得以再次复兴。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自然法观念广泛深入的传播,就没有今日西方法治的发达。(五)法律的相对独立发展。这种相对独立发展主要表现为法律与宗教及政治相分离、职业法律家的存在和法律教育的勃兴。在这种独立化的过程中,法律也逐渐摆脱政治权力的束缚,其现实体现就是职业法律家群体的形成和扩大。一个独立而有实力的职业法律家群体的存在,能够使法律成为一个外化于政治并与政治相抗衡的自在的社会系统,从而使社会摆脱了政治的一元控制。正是职业法律家所具有的这种独特地位和法律的自治特性,助长了法律教育的勃兴。法律与宗教及政治的分离使法律成为一支独立的社会力量,而一个职业法律家阶层的存在则使这支力量得以巩固,最后,繁荣的法律教育使这支力量得以不断延续。法律、职业法律家和法律教育生存与发展的不同环境及空间,在东西方都存在着巨大差异,而这个差异在历史的某一阶段便构成了法治社会与非法治社会的分野。
9、法治实现的驱动模式
答:(一)“政府主导型”:为了尽快赶上甚至超过西方国家,应当充分借助东方国家特有的中央集权优势,从外部摧毁传统的东方社会结构,促使其向法治型社会转化。
这种法治驱动模式的优势在于:它能够运用已有的权威、按照既定的目标、快速推进法治化进程,在较短时间内实现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的巨大转变。而其不足之处是:一方面,在快速推进法治化的过程中,强大的政府权力极易失控,会因决策失误而给社会带来难以弥补的灾难或人们难以承受的剧烈震荡;另一方面,在强权推动下的社会转型虽然快捷却难以生根,一俟社会条件变化,又会出现反复或变异。(二)“社会演进型”:法治社会的生成是一个缓慢而艰难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仓促地从外部强制性地移入西方的法治架构,只能得其形而失其真,反而欲速则不达。要想真正有效地向法治型社会转化,必须首先潜心培育法治社会生成的若干社会条件,随着各项条件的渐次成熟,再水到渠成地走向法治化。这种法治驱动模式的优势在于:它按照社会演进的内在规律、潜心培育法治化所需的各项社会条件,依托社会自身的发展力量步步为营地迈向法治化的既定目标,因而其作用和效果就更扎实持久,整个法治化的进程也较为缓和。其不足之处在于:一方面,这种稳扎稳打的法治驱动模式需要经历较长时间和相对平稳的国内国际环境,并且要有一种能够保障法治化目标和政策连续性不致偏离和中断的机制,这些社会政治条件在现实中很难完全达到;另一方面,在法治化的初期,稚嫩的社会(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力量很难与强大的国家力量相抗衡,因此,完全依靠社会自身的力量推进法治化,这在传统的非法治社会几乎是不可能的。(三)“政府社会互动型”:这是对上述两种主张的折中建议。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筑在缺乏必要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道德以及相应的历史传统的基础上的,所以选择采用借鉴移植西方的法治经验和制度这种法治外生型模式就成为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在为达到法治的理想做相应的驱动模式和路径选择时,从各国推进法治的实际情况来看,单独采用“政治主导型”法治驱动模式或“社会演进型”法治驱动模式,对法治化进程都不是最有利的。较为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兼采二者之长、以免二者之短。即在法治化的初期,可以“政府主导型”为主,但在充分利用现有的权威资源、推进法治化的同时,不忘培育社会力量;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深入,应当逐步转向“社会演进型”,但在发动社会力量的同时,政府仍保持适度强制的国家力量,对于保障法治化进程的顺利实施也是十分必要的。
10、法律解释的体制
答:(一)立法解释。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凡属(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是为立法解释。(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权分属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称为审判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称为检查解释。二者合成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则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三)行政解释。不属于审判和检查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他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这归为行政解释。(四)其他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11、法律原则的作用
答:法律原则能够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律原则维护着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法律原则是法律的灵魂,是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各项法律原则就如同一条条纽带,把众多的法律规则联系起来,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从而基本上保证了法律体系的统一性。第二,法律原则指导人们正确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法律原则反映了法律的目的,构成了正确理解法律的指南。对于一般的社会主体而言,正确把握法律原则,才能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进而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第三,法律原则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漏洞。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存在不周延性,加之立法的不健全,法律漏洞是无法根除的现象。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执法者和司法者只能根据法律原则进行处理。而对守法者来说,当法律缺乏对某一事项的具体规定时,应该把法律原则当作自己的行为准则。

12、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答:从生产方式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的国家创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都不是由国家创制的。从内部结构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的特殊规范性。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辑结构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从适用范围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的普遍适用性。由于法律是以国家名义制定或认可的,它代表着国家意志,因此,是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规范。从实施方式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的国家强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其他的社会规范在贯彻事实上也都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这些社会规范的强制性都仅仅是一般的强制性,而非国家强制性。
14、法律权利的特征
答:第一,权利的本质是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具有合法性,得到国家的保护。第二,权利具有一定的界限,一旦超出这一界限便不再是权利,不具有权利的属性。第三,权利是权利主题依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以及实施何种行为,因此,权利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性和能动性。第四,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法律手段。第五,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权利总是伴随着义务,没有义务人对义务的履行,权利就难以得到很好的实现,因而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反之亦然。
15、法律关系运行的条件
答:一是由于法律规范的规定;二是由于权利义务主体的存在;三是由于法律事实的出现。

回答(2):

一、名词解释
1、法律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在鉴定、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2、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是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英语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它有两种情况:第一,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
4、权力滥用(是权力的行使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界限。是指权力拥有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超越权力界线,造成他人或国家、社会的利益损害,以满足自身越权目的的行为。)
5、法律渊源(它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型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又称为法律的形式。)
6、立法体制(又称之为立法体系,它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7、法律清理(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并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法律清理对法的内容不进行任何改变。)
8、法律秩序(法律秩序乃是通过法律规范——制度系统对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调整而实现的社会关系序列化状态和社会主体行为的规则化状态,是法律规范制度所设定的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9、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一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10、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之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11、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12、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
13、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与社会生活的常理一致。要求各种行政措施的采取都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同时做到符合科学规律、社会公德、法律目的和公共利益。)
14、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15、法的继承性(法的继承性是由社会发展的连续性和法的相对独立性所决定的。是在传统社会法向现代法转变过程中所保留的某些部分)
16、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17、标准型规则(是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使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18、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19、法律文化(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符合有机体。)
20、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律师检察官与法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伦理的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21、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2、法律上的权利(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二、简答题
1、法与道德的区别
答:法与道德虽有密切联系,但他们毕竟是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规范体系,各有自己的特征。他们的区别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表现形式不同。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表现在政权机关所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决议、条例、指示等规范性文件中。道德则是以社会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社会意志,他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如医务道德、政治道德、商业道德、社会舆论、社会公约等等。当然,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社会舆论。
第二,违反的后果不同。违反法律将承担法律责任,收到法律明确规定的制裁。违反道德者通常受到社会舆论的轻蔑、批评、谴责,如果他是某一组织的成员,还可能同事受到所属组织的群体的处分。道德制裁是有社会实施的,而不需要像违反法律那样,经由什么特定的程序,并由特定的机构实施。
第三,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法是通过为人们确定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建立法律关系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主要是通过为人们指出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在人们中间建立起以义务为纽带的道德关系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侧重通过对正当利益的平等保护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意义上,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而道德则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第四,调整的对象不同。法调整的是人们外部行为,即意志的外在表现,因为法的首要任务是要建立一种外在秩序,只要行为合乎法律要求。法律不追究那些形式上合乎法律要求,内心并没有接受它的人的法律责任。道德则不同。它同时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标准。它要求不仅是行为和结果的善,而更要求行为动机的善。
第五,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法律规范体系,从横向上看,是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并列的法律部门组成的;从纵向看,是由不同效力层级的规范构成。从纵横交叉看,是由各种法律制度(政治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文化法律制度、审判法律制度等)有机地连结在一起的。而道德规范体系则是由个别的道德规范直接组成的,它没有类似法律制度的道德制度,其规范体系有机组合和体系的严密程度,均无法与法律相比。因此,法律有巨大的组织功能,而道德在这方面只能当配角。
2、简述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及关系
答: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相对一直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义务理论的基本内容,通过以下四种关系集中表现出来: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3、简述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原则。(课本P173)
4、简述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构成。
答: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1)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2)法律监督的客体,即监督谁的问题。目前我国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客体包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上述两种见解的基本观点虽有不同,但相同的是都认为法律监督客体的重点,应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3)法律监督的内容。总的说来,凡是法律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都是法律监督的内容,都在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目前我国法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内容,是对有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进行督察。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内容,既包括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的监督,又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还包括对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5、简述法律责任的种类
答:(1)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民事法律责任是现代社会常见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补偿性的财产责任。(2)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3)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4)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6、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这在法学上被称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2.行为。3.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4.人身利益。
7、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答: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一)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二)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8、守法的构成要素
答:守法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和守法状态等构成要素。
(一)守法主体。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二)守法范围。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三)守法内容。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1.履行法律义务。履行法律义务是指人们按照法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2.行使法律权利。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通过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四)守法状态。守法状态是指守法主体行为的合法程度。1.守法的最低状态。守法的最低状态是不违法犯罪。2.守法的中层状态。守法的中层状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3.守法的高级状态。守法的高级状态是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9、简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答: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惟一标准和尺度。
10、简述法律实施
答: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律实施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适用。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
11、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作用
答:首先,在法律规则的具体适用过程中离不开法律原则的指导。一定主体对法律的适用不单纯是一个将法律规则简单地应用于案件事实的过程,这要求有关主体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解释,以及依据法律规则所进行的法律推理,都必须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其次,法律原则有弥补具体法律规则缺失的作用。法律规则毕竟是由立法者创造出来的,所以,在分析法律规则时不能忽视人本身的因素对法律的影响。再次,法律规则对相关的自由裁量权有限制作用,是确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范围的重要依据。最后,特定情况下发挥补救作用。立法中也会发生一些失误,以致会出现个别明显错误的法律规则,这时要放弃对特定法律规则的直接适用,转而运用相应的法律原则来处理案件。
12、法治的含义
答:所谓法治,就是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治国方针和社会秩序、社会状态。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第二,法治是一种理智的办事原则;第三,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有常常被理解为“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法制。”第四,法治还经常被作为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与理念、原则、观念等词联用,如“法治理念”等。第五,法治是一种理性和理想的社会秩序与社会状态;由此可见,现代的法治需要不同于古代的“法治”,是需要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的,现代的法治实行分权与制衡并以保障人权为依归。
13、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答:(1)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2)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说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有不同的强度,不同强度的法律原则甚至冲突的法律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4)在适用的优先性上,通常遵循以下原则:首先,“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即有规则依规则,无规则适用原则。其次,“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14、简述法律概念的作用
答:(1)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的基本要素; (2)法律概念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明确性与确定性; (3)法律概念有助于人们减轻思维的负担,避免重复一些定式化的思维过程,而以共同的认识作为思维的起点;(4)法律概念是法律推理的有力工具。
15、简述违法构成的概念及要件。
答:违法的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事实)的总和。这些要件包括:违法的客体,这是指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违法的客观方面,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的主体,这是指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国家机关。违法的主观方面,这是指违反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违反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里状态。
三、论述题
1、论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并予以评析
答:第一,判例地位的差别。在大陆法系,除了行政法院系统外,基本上不存在判例法;而在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遵循前例”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第二,制定法编纂观念的差别。在法的编纂方面,大陆法系是“接受”罗马法的产物,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法典化国家;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虽然也有制定法,但判例法仍是其法律渊源的主体。
第三,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差别。大陆法系的传统是实体法,英美法系则注重程序法。
第四,法律分类和术语上的差别。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比较明确、统一,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部门缺乏统一的分类,特别是在民事法律方面,并没有把民法划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
2、试析当代中国利益关系的特别复杂性及法律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时的评价准则。
答:法本身就代表正义,法与正义是等同的。这种观点与后世的国家主义思潮密切联系。正义是衡量法(指实在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即正义的准则。这种观点在西方法律思想种通称正义论或自然法学。认为与道德(正义)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正义、不道德的法律,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当代中国利益关系的特别复杂性,这种特别复杂性归根结底是由以下四个方面的国情决定的。
(1)中国是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大国,但它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却并不优越,它的底子是薄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这一特点对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以及普法教育的影响是极为巨大的。
(2)中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 (3)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体制改革。
(4)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和个人的心理因素的变化。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和经营形式的出现,引起分配方式的多样化,人们的收入也开始由了差距。其次,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会产生许多新的矛盾。再次,在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时期,一部分群众会有特殊的暂时困难。总之,这些变化都说明,法律在调节利益关系时的特别复杂性。
法的价值含义之一是指它的评价准则,即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的一些准则:(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4)善于选择最佳方案
3、运用法治国家的原理,论证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途径。
答:(1)法治国家的概念 (2)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和社会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其政治统治模式是民主政体;第二其权力结构应该是分工制约的关系;第三,其社会控制原则应该是服从法律治理;第四,其经济条件应该是市场经济机制;第五,其文化条件应该是理性文化基础。(3)法治国家的标志:形式标志和实质标志。(4)基于上述,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注意以下方面:形式方面:第一,建立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第二,法律规则的普遍有效性;第三,确立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第四,构建专业化的法律职业。 实质方面: 第一,建立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第二建立权力与责任的理性化制度;第三,建立权力与权利的理性化制度;第四,建立权力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享有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而制定并修正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的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我国初步形成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2.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3.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为基础。4.具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需要适应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生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建设日益重要。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在继续完善经济立法的同时,更加突出了立法为民的理念,着力加强社会领域、民生领域的立法,这意味着中国立法正以关注民生的视角,开始了由经济立法向社会立法、民生立法的重要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