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我是全责,对方只是软组织损伤却要求住院,我应该怎么办?

2024-11-29 07: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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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自行赔偿;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要求规定:

1、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2、对肇事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3、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交通警察、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回答(2):

对于因此而造成的不合理的损失可以拒赔。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该根据事故责任来赔偿对方因事故而造成的合理的损失。
但是,如果根据对方伤情确实不需要进行住院治疗而要求住院治疗的,因此而扩大的不合理的损失,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应予赔偿的合理损失,当事人有权予以拒赔。
在具体处理赔偿时,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对方通过法院诉讼方式来处理。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所以,在诉讼中,当事人应提交对方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回答(3):

这种事情不好说对方是不是讹诈啊,因为伤在人家身上,疼在人家身上,怎么说呢,毕竟是汽车压的(又不是自行车),就是摩托车压脚丫子一下也不轻快啊,那个人也怕再留下什么后遗症啥的!还有他的家人也不放心啊!换位思考一下子就明白鸟。说这话,兄弟不要生气哈,我是站在旁观者的角度说的,绝不偏向任何人,所以楼主只能耐住性子,等那人看好病再说了,只要他不是提什么过分的要求,你一定要耐住性子,还有就是一定留好你在这件事上的所有发票,至于保险公司那边,呵呵,权利长在他们身上,他们肯定有招儿能给你理赔到最大的额度的,但要看你怎么犒劳他们了(现在哪里都兴这个,不知兄弟你能否明白),给他们花点钱,他们都会给你补上的!

回答(4):

我想问问你你没事愿意住院吗?吃不好睡不好的,你的全责,伤者住院然后伤情鉴定,根据伤情鉴定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康复治疗营养费,一切走正规程序保险公司不报你就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没一个好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