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委托关系。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在行驶代理权限时无须经过被代理人同意。
一、法定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职责是依法保护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利;同时,法定代理人负有监督被代理人行为的责任。
二、法定代理人享有广泛的与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陈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例如服刑等。同时,除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外,其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还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1)被告人、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二级人民法院上诉;
(2)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但无权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无权独立地提起上诉。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实体权利(即具体的裁判内容赋予当事人的权利)的享有者和实体义务(即具体的裁判内容加诸在当事人身上的义务)的承担者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仅仅在诉讼过程中代为行使一些程序性的权利;并且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之监护人若丧失了监护权其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同时丧失。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其父母死亡或法律界定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作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二是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在民法上就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他们需要诉讼时,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亲权和监护权而产生的,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与民事的法定代理是相适应的,民事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只不过民事的法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实施的是民事诉讼行为;民事法定代理人的活动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而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的活动受民事程序法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