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问题

2024-11-17 13:26:58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使得,在会计做账上,销售和视同销售时不一样的
你的第一种做法,是正常销售的标准做法,先销售入收入,再结转成本
第二种做法,就是视同销售的情况。直接将所有成本和税费都计入相关科目(期间费用,在建工程等)
其实两种做法最大的区别就是,对于销售我们要确认收入,而对于视同销售,则不需要确认收入,只需要按照销售价确定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就行了,所以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税金及附加,而直接计入相应的科目中

应该不会有这种情况!你看下具体是什么样的视同销售?因为视同销售的情况有好几种
好好理解下视同销售的定义: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回答(2):

呵呵。。。我来告诉你啊

会计处理和税务会计处理是有不一样的地方的

当题上提到的发生的视同销售业务既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又是消费税视同销售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时,就要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消费税、然后结转成本。
如果发生的视同销售业务,只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消费税的视同销售业务时,就是成本入账。

增值税视同销售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消费税视同销售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回答(3):

你交的消费税。是因为销售的是化装品一类的东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