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你所说情况我看可以这样处理:
一、您母亲所立公证遗嘱可以撤销,也可以另立公证遗嘱变更。如果你母亲认为前面所立遗嘱不妥,你母亲完全可以再立一个新的公证遗嘱,变更前面所立公证遗嘱。
二、遗嘱是立遗嘱人去世后才生效,你母亲还健在,前面所立遗嘱尚未生效。因此也应该不存在你所说的你妹要侵吞家产的事实。
三、亲情比任何财产都重要,一家人应该以和为贵才是。
四、公证员有独立办证的权利,司法局无权干预公证事项的办理,特别是立遗嘱公证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所以说公证处涉嫌和你妹妹一起伪造遗嘱可能性也不大。
五、事情未查清之前建议先不要妄下结论。
你们可以看一下<公证法>(在网上可以查到),然后向公证处提交申请要求公证处撤销那份遗嘱公证.公证处在三十天内依法应当向你们作出答复.如果公证处不接受你们的申请,你们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到法院告公证处不作为.
第2条。你可以向检察院检举
《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