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颁行,对家庭关系有哪些重大影响

2024-12-02 11:48:39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这位知友,《民法总则》刚刚颁布。因为它修改了现行《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的一些重要规定,对家事关系、家庭生活也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家里8岁以上不满10岁的孩子,地位变了

1.独立跟外人打交道时,效力地位提升了
按旧规定,不到10岁的孩子,除了拿红包这样净得好处的事,其他民事行为都是没有资格实施的。换句话说,他把自己的文具、玩具什么的,送给好朋友,法律上一律作无效处理。

按新规定,8岁以上,就不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了,而是可以实施跟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再送个玩具给其他小朋友,法律上是有效的;8岁以上不满10岁的孩子,实施的超出自己年龄、智力的民事行为,也从以前的一律无效,变成效力待定(监护人追认后有效)。

2.父母离异的孩子,在归哪方直接抚养问题上应该更有发言权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要求,离婚时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离婚以后,一方要求变更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且子女愿随其生活,应予支持。这里面,作为关键分界点的10周岁,就来源于《民法通则》关于限制行为能力起始年龄的规定。《民法总则》(新法)出台之后,这一年龄应该相应地调整为8周岁。也就是说,往后的婚姻家庭案件,对离异夫妻的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问题,8周岁以上的孩子意见将会变得非常重要。当然,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类推适用监护人的确定规则,确定离异夫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归属,也应当尽可能尊重孩子的意愿。只是,相比之下,8周岁以上的孩子被法律确定为有一定的行为能力,所以对自己由哪方父母直接抚养具有更大的发言权。

3.对送去上学的孩子,父母的责任更重了

按旧规定,8岁以上不满10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学校受伤了,推定学校有过错——得承担责任;学校要说自己没错、不承担责任,得拿出证据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但是按新规定,8岁以上不满10岁的孩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了,如果在学校受伤,父母原则上只能自己承担后果,想让学校承担责任的话,需要证明学校有过错。

二、胎儿的地位更加清晰了

按照旧规定,胎儿本身不是民事主体,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不能接受赠与。只是在遗产分割时,《继承法》规定要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新法(《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通过赠与合同把财产无偿送给胎儿、订立遗嘱把遗产留给胎儿,在法律上统统予以保护。当然,如果胎儿没能正常出生,那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

三、监护事项,需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旧规定中,一旦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只能等着别人来替自己做决定了。但事实上,即便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也有自己的喜好,也有相当的能力判断自己想要什么。

新法(《民法总则》)对这一点予以了较大篇幅的改动。
第一,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 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四,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四、关于监护资格撤销,规定更明确、具体了

1.监护资格被撤销,不影响继续承担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
监护和扶养是两个并行的制度。监护资格被撤销,不意味着扶养义务也被取消。这次立法中对此予以了明确表述。
2.父母或成年子女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恢复监护资格有具体说法了
监护人有下面这些严重不当行为的,会被撤销监护资格: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在以往的规定中,监护资格失去后的恢复问题一直没有明确。新法(《民法总则》)对此予以了明确,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五、成年人担心自己日后失能的,可以预先选好监护人

成年人一旦因为疾病、年老,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必然面临监护问题。所以在完全正常时,根据自身情况,主动安排监护人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安排。这对那些家庭关系复杂或者亲情疏离或者没有近亲属的人来说,尤为重要。在以往,只有老年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可以事先为自己委托监护人,并且对指定形式缺乏规定。

这次通过的《民法总则》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其中的变化主要是,一来,把可以指定监护的主体,从老年人扩充到全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二来,明确规定委托的方式为书面。

六、游戏装备等,也要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或被继承了

Q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在法律中一直缺乏明确定位。这次《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部分进行了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并没明确说婚内虚拟财产是否要进行离婚分割或被继承,但作为具有直接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答案不言自明。

七、家事领域的维权,诉讼时效放宽了

1.一般问题,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旧规定中,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新法把这一期间改为3年。

2.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3.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因下列家事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暂停计算: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第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通过家庭暴力等方式控制。

4.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