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换领的,交验原有效期满的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件)。
离开户籍地的群众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第二步,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外省市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蓝印户口或学生证三种有效证件之一就近办理,申请换领的,还应携带原居民身份证。
地点
本市各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部分户籍派出所为居民身份证异地换领、补领受理点。
受理
经核查符合异地办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当场受理;对不符合异地受理条件或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费用
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
时限
在公民提交登记之日起,本市公安机关在15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急需用证的群众还可自愿办理邮政速递服务。(北方网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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