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车主,车辆已过户了,但是保险没过,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会不会赔偿,原车主会不会负责任

2024-10-28 07: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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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二手车过户以后,原车主不再享有车辆的使用权,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也不需要负任何的责任。保险车辆转让后,车辆所有人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就算保险不过户,只有车辆过户,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直接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因此保险车辆转让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不通知,同时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如用私家车去跑出租、滴滴等,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同时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拒绝赔付,而商业险并非强制性规定,由保险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商业险约定了转让则拒绝赔付,则保险公司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商业险的赔付。

扩展资料:

办理汽车保险过户有两种方式:

一、 进行保单要素的一些批改,关键是批改被保险人与车主。所需要的资料比较简单,带上保单和车辆过户证明,由原来的车主到原来买保险的保险公司营销网点去办理即可。

二、 申请退保,即把原来那份车险退掉,终止以前的合同。这时只需要缴纳从投保开始到退保这期间的保费,其它的保费保险公司会相应退还。然后,新车主就可以到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去重新办理一份车险。

车辆交强险按照《交强险条例》中的规定,在二手车买卖中,交强险原则上是不可以退保的。唯一可退保的情况是车辆异地出售,这时可以由新车主在落户地另交一份交强险。这种情况需要新车主带着身份证、新行驶本、二手车过户手续和新办理的交强险保单去原车主保险公司退保即可。

商业险及时变更。在对二手车进行过户后,不能只注重交强险的过户,同时一定要注意商业险的事项。本地购买二手车,进行更改需要新车主和原车主携带原保单、身份证、新行驶本和过户证明去原保险公司进行办理。

对于异地购买的二手车,因一些保险公司不能异地承保,所以可以让原车主去保险公司退掉商业险,再回落户地购买新的商业险。如果是在全国统保的保险公司,可由提档地公司联系原承保地公司咨询办理过户手续相关事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手车过户


回答(2):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会给予赔偿,而且原车主也不需要负任何责任。只要车辆办理了过户手续,在发生的事故和原车主就没有任何关系了。保险不用过户,也会正常赔偿的。因为保险是给车辆上的保险,不是车主。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法

回答(3):

您好!您是原车主,车辆已过户了,但是保险没过,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会给予赔偿,而且原车主也不需要负任何责任。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回答(4):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会给予赔偿,而且原车主也不需要负任何责任。只要车辆办理了过户手续,在发生的事故和原车主就没有任何关系了。保险不用过户,也会正常赔偿的。因为保险是给车辆上的保险,不是车主。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法

回答(5):

车辆过户了,但是保险没办理过户,之后别人驾驶这两车出事故了,那么保险是正常理赔的,保险只是针对车辆投保的,只要车辆手续齐全,驾驶人没有违法驾驶,那就要正常理赔的。
车主已经办理了过户手术,再出事故的,和车主一点关系没有了,但车主要配合肇事者办理保险赔偿的事宜。因为毕竟保险还在原车主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