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屋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另一方可以主张撤销,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由处分人赔偿。
需要双方共同处分
分情况判断,如果买受人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的,那么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另一方无权向善意的买受人追回该房屋。但是,如果买受人不属于善意的,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为无权处分行为的话,夫妻的另一方即可追回该财产。或者价款不对等,低于市场价的百分之三十,或者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回房屋。
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