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分四类进行处理,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险房屋应当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后予以认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需继续观察的房屋;适用于采取适当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可强制使用人搬出代管,危险房屋不仅危及房屋使用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还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因此,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治理以排除危险。实践中若房屋安全责任人拒绝履行治理义务,危险房屋的危险状态将一直持续下去,随时可能发生房屋倒塌等事故,此时**部门就应当及时介入。行政主管部门会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房屋安全责任人在限期治理危险房屋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治理危险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强制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及时排除危险。而对于想整改的私房危房业主,则可以通过以下程序进行: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私房业主或代理人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后,到现场进行房屋鉴定,并签发房屋安全鉴定文书;申请报建。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私房业主持鉴定文书、房地产权证及相关资料到本区规划局申请办理报建手续;实施改造。区规划局批准后,私房业主要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划要求对房屋进行改造(修缮或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