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务局定的税负?

2024-11-20 13: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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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负担概述 由于税收是无偿的,是国家对纳税人所占有的社会商品或价值的无偿征收,因而,对纳税人来说,必然存在一个税收负担多少的问题。税收负担是指纳税人应履行纳税义务而承受的一种经济负担。税收负担是国家税收政策的核心。 税收负担,从绝对额考察它是指纳税人应支付给国家的税款额;从相对额考察,它是指税收负担率,即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其计税依据价值的比率,这个比率通常被用来比较各类纳税人或各类课税对象的税收负担水平的高低,因而是国家研究制定和调整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任何一项税收政策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税收负担的高低。税负水平定低了,会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定高了,又会挫伤纳税人的积极性,妨碍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一般说来,税收负担水平的确定既要考虑政府的财政需要,又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 税收负担直接关系到国家与纳税人及各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国家向纳税人征税,不仅改变了纳税人占有和支配的社会产品总量,也会改变各个纳税人之间占有和支配的社会产品比例,由此形成国家同纳税人及各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它是社会产品分配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负担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的问题,国家税收最终总是由所有纳税人来承担的。在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下,经济体系的税收负担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税收负担超越了经济的承受能力,就会损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税收负担应该保持在经济的承受能力范围以内。从一定意义上讲,税收制度的设计问题,也就是税收负担的设计问题。在确定税收负担时,应该严格遵守合理负担、公平税负的原则。 所谓合理负担原则,就是指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分配总量上要适度,兼顾需要与可能,做到纵向分配合理。所谓需要,是指国家实现其职能对财政资金的需求。所谓可能,是指社会经济所能提供的积累。一般地说,国家实现职能对财政资金的需要是资金越多越好。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是一定的,所能提供的资金又是有限的,两者之间始终存在矛盾。要恰当地处理这个矛盾,就应该在确定税收负担时,既考虑财政支出的需要,又考虑纳税人税款支付的承担能力。合理负担是正确处理国家同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是税收纵向合理的重要标志,也是公平税负原则的前提和基础。 所谓公平税负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每个纳税人身上,纳税人之间横向负担公平合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公平税负原则,就是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在客观上大体相同的竞争环境,有利于鼓励竞争,在竞争中优胜劣汰,推动市场经济发展。 衡量税收负担的指标体系 税收负担是高还是低,是通过对比来说明。如果仅仅是一个纳税数量,而没有对比关系,则很难科学地进行税收负担高低的比较。因此,在税收征收额或缴纳额确定的情况下,宏观税社会的税收负担或某一纳税人的负担,指国家征集的税额与社会或纳税人产出总量或总经济规模的对比关系。正确选择反映全社会产出量或经济活动总量的指标,作为对比的参照。对科学评价税收负担意义重大。指标的选择一是要有利于进行纵向历史比较和横向国际比较,二是取得资料容易,计算简便。 衡量宏观税收负担的指标 宏观税收负担是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国家税收收入总额,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这实际上是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考核税收负担,从而可以综合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负担总体情况。 衡量宏观税收负担关键是选择一个社会总产出指标。如何核算社会总产出,国际上曾存在两种核算体系,一是前苏联的宏观统计体系即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 (MPS),一是联合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1993年后,全世界开始实行联合国的SNA核算体系。抛弃了社会总产值这一反映经济活动总量的指标。目前衡量全社会经济活动总量比较通行,并可进行国际比较的指标,一是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是国民收入(NI)。因而衡量宏观税收负担状况的指标也就主要有两个: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简称GDP税负率;国民收入税收负担率,简称NI税负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税收总额/国内生产总值 国民收入税负率=税收总额/国民收入 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下,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对于衡量税收水平具有较多的优越性。国内生产总值按收入来源地统计。在开放经济中,为避免双重征税,各国政府在征税时均优先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其税收基础即国内生产总值。而居民税收管辖权只适用于本国居民在外国投资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征税的多少一般取决于本国税率高于外国税率的幅度,在许多情况下为零。这使税收只与国内生产总值而非国民生产总值具有对应关系,以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衡量税收总水平相对而言更准确。国际经济组织对各国税收水平的衡量,主要使用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 衡量微观税收负担状况的指标 微观税收负担是指纳税人实纳税额占其可支配产品的比重。且由于流转税存在税负转嫁问题,因此衡量微观税负比衡量宏观税负复杂。简单地把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全部税收除以其毛收入总额,有时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其税收负担水平。 衡量企业和个人税负水平首先要考虑不转嫁税即直接税的负担情况。既然是不转嫁税,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占其获得的收入的比重可以反映其直接税负担水平。直接税(主要是所得税和财产税)负担率,可用纯收入直接税负担率。 纯收入直接税负担率=企业或个人一定时期实纳的所得税和财产税/企业或个人一定时期获得的纯收入纯收入直接税负担率说明企业或个人拥有的纯收入中,有多大份额以直接税形式贡献于国家。这一指标可用于进行不同企业、不同个人税负轻重的对比;可用于说明同一微观经济主体不同历史时期的税负变化;还可用于说明法定或名义税负水平与纳税人实纳税款的差距,这一差距反映国家给予纳税人的各种税收优惠以及非法的税收漏洞。 除直接税负率指标外,通常还会用总产值(或毛收入)税负率、增加值税负率、净产值税负率作为参考性指标: 总产值(毛收入)税负率=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收/企业总产值(或个人毛收入) 增加值税负率=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企业增加值 净产值税负率=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企业净产值 全部税负率指标只能作为衡量微观税负的参考性指标,纳税人到底负担多少间接税要看间接税转嫁或被转嫁的程度,这是不容易量化确定的。总产值、增加值、净产值全部税收负担率只是名义负担率而非实际负担率。但通过这一差异的分析,可以看出税负在各行业、企业的分布状况,了解税负的公平程度以及税收政策的实施状态,为税制进一步完善提供决策依据。 影响税收负担的因素 由于税收负担必须考虑需要和可能两方面的情况,因此,一个国家在制订税收政策,确定总体税收负担时,必须综合考虑国家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并根据不同的经济调控需要,来制定税收负担政策。一般来看,影响税收负担水平的主要因素有: (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可以通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这两个综合指标来反映。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越大,总体负担能力越高。特别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最能反映国民的税收负担能力。一般而言,在人均国民收入比较高的国家,社会经济的税负承受力较强。世界银行的调查资料也表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高的国家,其税收负担率也较高,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低的国家,其税收负担率也较低。 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比较低,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通过税收能够积累多少资金,社会总体税收负担应如何确定,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也不能只考虑国家的需要,必须首先考虑社会经济体系和纳税人承受能力。只有税收负担适应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税收才能在取得所需的财政收入的同时,刺激经济增长,同时提高社会未来的税负承受力。如果税收负担超出了经济发展水平,势必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 任何国家为了发展经济,必须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法律以及行政手段,来强化宏观调控体系。国家会根据不同的经济情况,而采取不同的税收负担政策。如在经济发展速度过快过热时,需要适当提高社会总体税负,以使国家集中较多的收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存量,抑制需求的膨胀,使之与社会供给总量相适应。此外,还要根据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征收中实行某些必要的倾斜政策和区别对待办法,以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资源配置。 目前,我国经济过于紧缩,需求严重不足。从1998年开始,国家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当扩大了财政支出的规模,税收的总体负担短期内不会减少,但会通过费改税,对纳税人的总体负担进行结构调整,减少纳税人负担各种收费的比例,增加税收的比例,以达到增加税收收入的需要。 (三)税收征收管理能力 由于税收是由国家无偿征收的,税收征纳矛盾比较突出。因此,一个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能力,有时也对税收负担的确定有较大的影响。一些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能力强,在制定税收负担政策时,就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确定,而不必考虑能否将税收征上来。而在一些税收征管能力较差的国家,可选择的税种有限,勉强开征一些税种,也很难保证税收收入,想提高税收负担也较困难。 税收政策的核心是税收负担。在税收总体负担确定的情况下,各种纳税人具体的税收负担状况主要受税制本身所规定的各种计税要素的影响。这些要素直接决定了谁是纳税人,应该负担多少税收。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通过如下方面来进行的:一是确定课税对象,以确定谁是纳税人;二是确定税率的高低;三是确定计税依据;四是确定对谁减免税,怎么减免税;五是加重哪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税收负担。我国税收负担实证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下降,从1985年的22.7%下降到1997年的11.0%(见表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译的《外国税制概览》的资料表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般都在15%以上,如阿根廷为15.2%(1990年数据,以下只简标年份)、澳大利亚为28.9%(1994年)、奥地利为42.4%(1993年)、巴西为22.2%(1992年)、加拿大为36.0%(1992年)、智利为 18.5%(1994年)、埃及为21.9%(1993年)、芬兰为38.2%(1990年)、法国为39.4%(1994年)、德国为39.9% (1991年)、希腊为27.4%(1992年)、印度为16.1%(1992年)、印度尼西亚为14.2%(1993年)、以色列为35.6% (1992年)、意大利为39.7%(1994年)、日本为20.9%(1989年)、韩国为17.0%(1994年)、马来西亚为20.7%(1993 年)、英国为33.1%(1993年)、美国为27.6%(1993年)。 总体上讲,我国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偏低(见表3-1)。但如果将预算外资金收入也考虑在内的话,是我国税收收入加上预算外资金收入这两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则超过了15%。如我国1996年预算外资金收入为3893.34亿元,加上税收收入6906.8亿元,则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5.9%。全国分析我国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降低的因素,既有预算外资金收入过大,各种乱收费挤占税收的问题,也有部分地区的部分领导人虚报产值,致使国内生产总值本身存在水份的问题。 税收负担的分类 税收负担是一个总体概念,在实际运用中,又可以有多种形式。 (一)按负担的层次划分,可分为宏观税收负担和微观税收负担 宏观税收负担是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通常用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来表示。研究宏观税收负担,可以比较国与国之间的税负水平,分析一国的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所谓微观税收负担,是指微观经济主体或某一征税对象的税负水平,可以用企业所得税负担率或商品劳务税负担率来表示。研究微观税收负担,便于分析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产品之间的税负水平,为制定合理的税负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二)按负担的方式划分,可以分为等比负担、量能负担和等量负担第一,等比负担,即实行比例税的负担形式。实行等比负担,透明度高,便于鼓励规模经营和公平竞争。第二,量能负担,即根据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大小,实行累进课税的负担形式。实行按能负担,有利于促进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但是,对低收入者课低税,对高收入者课高税,不利于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第三,等量负担,即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负担形式。实行等量负担,税额的多少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有利于稳定财政收入。但是,价格的变动对纳税人收益影响极大,征税不考虑价格变动的因素,往往导致税负分配的不合理。 (三)按负担的内容划分,可以分为名义税收负担和实际税收负担名义税收负担是指由名义税率决定的负担;实际税收负担则是指缴纳税款实际承担的经济负担。名义负担与实际负担往往存在背离的情况,一般是后者低于前者,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减免税、税基扣除,以及由于管理原因导致的征税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