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由公安机关提出撤销意见,报到做出缓刑判决的法院,由该法院裁定撤销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如果没有出现上述情况怎么可以随便撤消呢?
而且撤消缓刑不存在提前撤消的说法,我估计楼主的意思是不是说提前结束缓刑的考验期。缓刑不是刑罚,不存在减刑的问题。所以如果是这个意思的话,那么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首先来说,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不是什么单位申请,通常由公安机关提出撤销意见,报到做出缓刑判决的法院,由该法院裁定撤销缓刑。
提前可结束缓刑考验期的是公安机关,但是现在某些地方是由当地司法局管了的。
以后逐年会移交司法局,这是总体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