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名义股东的股权代持问题
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名义股东仅具有对外公示性,若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处分股权,且未经实际出资人追认的,股权转让行为就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二)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按照《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特殊规定,转让方则应按规定履行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及优先购买股权的意见。若未经上述程序,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将会因违反关于股权转让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
(三) 股权转让违反公司章程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71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如果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关于转让时间、转让程序、转让条件等方面的特别约定,股权受让方若忽视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股权转让行为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
(四) 标的股权本身的权利瑕疵问题
若标的股权存在未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被设定质押、股权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等情形,这些瑕疵都将严重影响股权的价值,将使受让人面临相关债务的风险,增加不必要的转让成本,造成额外经济损失,甚至存在受让方最终能否取得股权的风险。
(五) 标的股权的夫妻共有财产问题
股权转让方如果是已婚的自然人,一般来说,夫妻之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在婚姻关系期间持续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此期间内转让股权,可能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问题。如果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可能涉及共有财产的擅自处分,股权转让行为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
(六) 国有股权转让的程序瑕疵问题
涉及国有资产的股权转让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而且应当由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需要在指定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否则可能因为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手续、未在规定交易场所转让、转让的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或者不符合三公开交易的要求而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七) 目标公司的隐形债务负担问题
由于对目标公司债务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如若转让方披露信息不完整,则受让方在交割后面临承担额外债务风险,也降低了未来股权投资的收益。
(八) 股权转让的未及时确权问题
除股份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以外,有限责任公司通常都要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若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不及时督促转让方履行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这样会给无良的股权转让人二次转让股权的机会,导致“一股二卖”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