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3新交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你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