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30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议案、建议、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外事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2、研究室。
承担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
3、法规处。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
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有关备案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工作。
4、规划统计处。
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并对外发布统计数据;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宏观决策统计分析系统建设;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
5、职位管理处。
拟订本市公务员职位分类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以及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的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和任职资格审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按法定程序办理市政府授权管理的领导人员任免手续。
6、考试录用处。
拟订本市公务员考试录用规定;组织本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务员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
7、考核奖惩处。
拟订本市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的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等规定,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承担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及各系统表彰、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目标督查考核和绩效考评相关工作。
8、教育培训处。
负责本市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9、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拟订本市引进国外智力的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来京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因公赴国(境)外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项目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负责市属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审批并指导监督项目实施,负责对外交流和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10、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组织拟订本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促进城乡就业政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负责就业、失业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关停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协调、指导。
11、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
拟订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的培训工作;组织拟订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12、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完善本市和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负责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划、指导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
13、流动调配处。
拟订吸引外埠人才、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政策以及高端人才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北京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人才余缺调剂和特殊需要人才的选调工作;拟订解决夫妻分居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政策范围内各类人员的调京、家属“农转非”以及知青安置遗留的有关工作。
14、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大学生村官处)。
拟订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用人单位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
负责离校后北京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拟订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创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统一管理北京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15、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本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
16、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指导实施本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负责职称制度改革及职称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并指导实施;按照职责分工,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17、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
拟订本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国家高层次专业技术后备人才的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博士后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
18、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本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19、劳动关系处。
拟订本市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工时、休息休假标准,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办法;
拟订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20、公务员工资福利处。
负责本市公务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公务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务员离休、退休政策;
负责市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审核统发工作;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管理工作;承担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计分析、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工作以及市级机关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工作。
21、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处。
负责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政策;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核定与管理工作。
22、职工养老保险处。
拟订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标准及基本养老金、福利养老金调整政策;拟订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
23、居民养老保险处。
拟订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的具体政策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则和流程;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4、医疗保险处(公费医疗办公室)。
拟订本市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政策并组织实施;
拟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
拟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医疗保险救助工作;负责核定本市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人员资格及公费医疗经费预算工作。
25、工伤保险处。
拟订本市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拟订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拟订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拟订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监督管理办法。
26、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本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组织社会力量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
组织受理投诉举报,查处相关案件;监督审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参与拟订本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机关专项经费及所属单位审计工作。
27、调解仲裁处。
指导协调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政策措施;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有管辖争议的案件;负责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
28、信访处。
负责依法接待处理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并研究提出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建议;调查群众反映的特殊困难,提出解决意见;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矛盾排查与调处工作。
29、财务处。
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30、人事处。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安全保卫、统战等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扩展资料:
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秩序,严厉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全区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工作会议,要求依法从严查处一批欺诈骗保案件。
11月21日,牡丹区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指出,医保基金是社保专项基金,是参保人员的救命钱。
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安全,不仅是重大民生问题,而且是重要的政治任务。医保基金总体运行平稳,有效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各项医疗保障待遇。
但是,由于医保基金监管的对象点多、线长、面广,少数不法分子利欲熏心、违法违规行为隐蔽,欺诈骗保事件仍有发生,社会不良影响很大。因此,严厉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志在必行。
会议要求,高度重视打击医保诈骗工作,始终坚持“零容忍”和严打方针不动摇,要依法从严查处一批欺诈骗保案件,从严惩治一批涉案违法犯罪嫌疑人。
从严处理一批组织者、策划者、获利者,有效遏止“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开展此次专项行动,旨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和舆论氛围,坚持问题导向,敢于揭短亮丑,达到宣传法规、强化管理、净化环境的目的,最大程度减少医保基金的‘跑冒滴漏’。”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吴进岭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常见的市人社局设有以下科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局机关政务、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密、信访接待工作;负责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等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务、工青妇、老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和重要课题调研工作;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工作,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普法教育宣传工作;承办西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二)规划统计和基金监督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承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负责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险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社会保险基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就业促进处
拟订城乡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相关政策;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负责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的信息建设。
(四)人力资源市场处(市外国专家处)
负责人才资源规划、预测工作,指导落实人才流动和开发政策工作,研究提出稳定、培养、使用和吸引人才及智力引进的意见并负责落实;指导监督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管理;负责职业中介机构审批、核准;负责国外引智工作和外国专家管理;负责编报引进外国技术、管理人才项目。
(五)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指导开展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评估管理工作;指导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建设。
(六)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聘用的核准(备案)工作;提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考核、流动、奖励、惩戒、解聘、辞聘等相关业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划、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改革工作,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和任职资格考试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青海省优秀专家和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推荐选拔。
(七)工资福利处
执行国家和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试工作。
(八)养老失业保险处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提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负责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实施工作;负责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和基金征缴规定、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管理规定实施工作;负责实施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实施方案;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工作;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失业动态重点监测统计工作。
(九)工伤医疗保险处
提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意见;拟订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实施意见;指导实施工伤职业病和因病非因工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执行城镇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的待遇政策及标准,负责组织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拟订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的实施意见;负责实施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指导实施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指导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
(十)调解仲裁处(劳动关系处)
推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指导劳动、人事仲裁员培训工作,管理劳动、人事仲裁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协调工会和企业方代表的关系;承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实施劳动关系调整规则、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施规范,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指导监督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监督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参与国家、省、市级企业劳动模范的审核、评定工作;参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
(十一)公务员管理局
执行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培训、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轮岗、竞争上岗、回避、纪律奖惩、惩戒、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指导和协调各县(区)、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的名义奖励的人选和实施的奖励活动;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流动工作。
(十二)劳动监察处
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法规和工作制度,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立案查处;指导各县(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有关突发事件;依法承担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工作。
人事局已经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辖区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其下属科所部门有:
办公室(组织人事科);
计划财务与社保基金监督科(综合计划科);
政策法规监察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公务员管理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才开发科(人才培训科);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就业与失业保险科(技能培训科);
工资福利与退休干部管理科;
养老保险科;
医疗保险科(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工伤与生育保险科(行政审批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人社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简称,主要有以下科室:
各地人社局设置的科室不尽相同,以当地的人社局网站上公布的科室为准。
办公室 公务员管理科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培训就业科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科 社保科 仲裁科 政策法规科 综合科 等,各地设置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