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哪些工程必须进行招标呢?

2024-11-20 12: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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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
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
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
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回答(2):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