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陪审团裁定将他无罪释放。
美国民主建设中从来都在防范过度的权力而导致民权受损,体现在刑事定罪上就是“宁可错放3000也不枉杀一人!”而陪审团正式遵循这一宪法精神原则,裁定辛普森无罪,但是仅仅是刑事无罪。
种族隔离
ehco0715关于“无罪推定”的答案很到位。关于辛普森案的纪录片很多,lz可以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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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辛普森是公众人物,甚至被追捕过程也被电视台直播,整个案件影响力极大,然而最后审判过程中,陪审团并没有收到舆论和公众压力影响,竟然判处“民愤极大”的辛普森无罪,这一点突出表明了美国司法的绝对独立性。
2,审判过程中,西方大陆法体系中“无罪推定”原则被运用得淋漓尽致。
3,辛普森被当庭以无罪释放,并且根据美国法律不会以同一罪名再次受到起诉,这说明即使现在辛普森承认有罪,仍然可以逍遥法外
4,审判以后,美国检警系统对办案调查流程做了进一步的检讨和修正。
5,绝大部分美国人内心认为辛普森有罪,但也同时认可他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如果自己当时站在陪审员立场,也会根据法律判处他无罪。这表明了西方法制国家一般民众在意识形态里对人权和法律的绝对尊重,以及对公众事件所具有的独立思考和理智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