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只有一个儿子,女方起诉离婚要孩子,男方该怎么争取孩子抚养权,女方离家出走一年多回来起诉离婚

2024-11-16 01: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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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孩子已经满了八岁(原来是十岁)了,可以征求孩子意见,还有就是找到对方不适应抚养孩子的因素与证据,对方不顾及孩子离家出走一年月不管孩子,这就是女方的不利因素。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民法总则》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回答(2):

女方离家出走一年多,不管孩子,这么不靠谱就不可以把孩子给她,以后万一还有不管孩子的情况发生怎么办。

回答(3):

如果男女双方都想拥有扶养权,最后只能是以法院判决解决,而法院主要是考虑要有利于小孩的成长,一是有没有扶养能力,包括经济状况,教育等方面,二是看小孩自己的选择,如果小孩有一定年龄,能判断更喜欢哪一方,法院会作出倾向性意见。也许这就是他们考虑的主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