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如果施工合同中保修期限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这一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