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商标撤三该怎么进行处理?

2024-11-20 11: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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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商标撤三是指国家商标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项的规定,对于已经注册成功(即已经合法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的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进行撤销通知。但是一般的情况下,国家商标局不会自行对于注册商标进行撤三通知,通常都是由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的(大多数是该商标的竞争对手)。国家商标总局受理了申请以后,会给被提出撤三的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商标撤三答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参考该通知背面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于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同时需要交回的还有《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由国家商标总局进行裁定。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自动放弃,那么该商标会自动撤销,成为无效商标。

1逾期未能提供使用证据材料;2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虚假或者无效;3逾期未能提供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撤销三年使用答辩所需资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及信封,能够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答辩人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使用的图片或相关资料,商标印刷情商标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商标产品交易文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等等。证据材料清单,代理机构提供)。
撤销商标申请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答辩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答辩书》、《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
办理手续流程:答辩人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付款——答辩人提交相关资料并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制作标准书件——报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局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回答(2):

一、商标撤三是怎么回事

很多人以为商标注册成功就万无一失了,毕竟商标在手,品牌唯我所有。但有些时候现实并非如此,在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被其他有心人“看上“,商标到最后,就会落入他人之手,比如”商标撤三“…

“商标撤三”是指,《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是稀缺资源,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如果大家手上多囤几千几万个商标,那真正需要用到商标的人就没有办法注册了,为了让稀缺资源有效地使用起来,所以才有了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按规定,商标三年不使用,或者没有提交该商标的使用证据就会被撤销。

因此,如果企业真的想用某个商标,但是该商标已经被他人提前注册了却不再使用,或者存在相同近似的商标都导致想好的商标名字注册不了等情况,企业就可以进行“商标撤三”尝试把注册成功满3年的商标“撤销”了。自商标撤三申请递交之日起,9-12个月左右可审查完毕。

二、如何应对注册商标被“撤三”呢?

为了避免商标被撤三,申请人在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必须要尽快使用,而且要保留商标使用证据,比如:合同、发票、照片、商用的物品广告、产品包装、产品检测报告、商标印刷证明材料等。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受理撤三申请后会向商标持有人下达《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让你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商标有在使用。这时,商标持有人就需要重视商标撤销答辩。通常,商标持有人能拿出相应的证据或是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便可保住商标。

若商标持有人被撤三,建议找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答辩以及资料的准备,有助于保住自己的商标。在此也提醒各位商标持有人,在平时使用商标时一定注意收集使用证据,有备无患。

回答(3):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以下几种材料是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
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商标注册人在填写商品、服务名称的同时注明商标名称,及开票时间,因此是商标的使用中有力的证据。
2、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有体现合同订立时间、内容,最好明确标有注册商标的名称,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3、广告宣传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的宣传广告,能够很好地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等直接有力的证据。
4、产品质检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形成的时间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较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5、包装物品:包装物品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由于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较难作为直接证据被采用,因此还需其它证据进行佐证。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证明印制商标时间点,及开具的发票、订立印制商标合同以及相应的订制商标所支付的银行汇款凭证等。
总之,各类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能更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注册人在进行答辩时应尽可能多的提供各种证据材料,以保证证据的充分、有效。
最后如错过答辩时间,法律还给予了当事人救济途径。
《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回答(4):

被申请人应于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之前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准备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1、使用的主体:“使用”包括商标权人的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的使用;
2、使用的性质:对诉争商标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使用,即商标性使用;
3、使用的范围: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对注册商标在指定的三年内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
2、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
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
2、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3、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
4、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
5、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一种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
7、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证明材料:商标许可使用是商业活动中很常见的现象。商标注册人在许可他人使用时,应该将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经备案的许可合同证明力最强,其次才是未经备案的许可合同,协议。但是,仅有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是不能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的。许可合同仅是用来支持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产品说明书、产品报关单等。但是所有上述单一的材料都未必能够充分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商标注册人在进行答辩时应尽可能多的提供各种证据材料,以保证证据的充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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