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进行庭前调解的程序是什么意思?

2024-11-29 16: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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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资源和法的原则,先进行民事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点,人民法院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回答(2):

为达到调解目的而放弃的主张,在调解不成时,不作为判决的依据。

在庭前程序中,把调解从审判中分离出来,在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前调解庭,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着现实的积极意义。

在人民法院如何搞好调审分离,并建立规范的调审分离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在我国法院,一下把调解从审判中完全剥离出来,是不现实、也不符合中国国情的。

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请求法院主持调解的合意,审判法官直接进行调解,从办案效率和节省司法资源上来说仍是可行的。

具体表现在:

  1. 有利于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并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对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建立专职审前法官调解制度,有利于该专职法官钻研调解业务,总结调解经验,有利于对该专职法官进行调解知识系统培训,有利于该专职法官提高调解技能、增强调解素质,更进一步讲,有利于人民法院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2. 有利于调解法官保持中立性、公正性。

    在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建立专职审前法官调解制度,可以有效避免法官扮演调解者与判决者双重角色之弊端,消除非法调解、强制调解或调解不成延迟裁判的现象,排除当事人对法官的调解中立性、公正性的置疑。

  3. 有利于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有利于人民法院节省司法资源。

    在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提高案件庭前调解率,可以使当事人节省取证费用、委托律师费用,节省诉讼成本,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投入到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同时使人民法院启动较少的程序高效审结案件,有利于人民法院节省司法资源。

  4. 有利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达到“案结事了”目的。

    由于审前调解法官从审判法官中分离出来,可以确确实实地给当事人对调解法官中立性、公正性的信任,增强当事人对庭前调解成功的信心,促使当事人更多地选择庭前调解程序,着眼于未来,寻求重建相互之间的关系,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 ,有利于减轻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利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达到“案结事了”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