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临时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区别

2024-10-30 05: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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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董事会临时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区别如下:

1、次数限制不同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公司法》未作具体限制,由公司章程确定。

董事会临时会议是指在两次定期会议之间于必要时召开的、不定期的董事会会议,召开次数不受限制。

2、参加人数不同

董事会会议必须有法定最低人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并形成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为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民主决策,法定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成员的半数。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份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召集程序不同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扩展资料:

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

为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效率,许多国家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程序。

我国《公司法》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提前向董事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对于会议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国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规定。

参考资料:董事会会议-百度百科

回答(2):

关于董事会的召开,公司法有以下规定:

对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所以,法律并不对会议内容规定召开临时或正式会议,可以由公司在章程中自由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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