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农民建房的。宅基地不是个人财产,是不能继承的。国家明令禁止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转让土地。
至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同村)转让,并征得集体组织同意的,是允许的。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宅基地基本政策没变化:不能转让和继承。
如宅基地上已经建房,在转让或继承房屋的同时,宅基地同时可以延续使用。
原则上是不可以的。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出卖或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但宅基地的权利主体是家庭户,不是家庭成员,所以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但是家庭成员都可以享有有关权利。
1、宅基地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依据继承法进行继承。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属于“特殊财产”,其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财产,其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于没有所有权的财产自然不能依法继承。而且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被继承人即使是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其也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
2、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农村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宅基地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而不能向非农村组织成员转让。农村组织内部成员具有农村户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宅基地本就属于农村集体的建设土地,集体享有所有权,分给农民使用,农民之间相互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个人享有,农民买卖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转移,此时,宅基地的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农民转让、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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