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柴森对《财经时报》表示,达能和娃哈哈之间的股权之争,实质上是商标使用权上的问题。
3月14日,娃哈哈就此事发表的声明中,大概陈述了与达能关于商标权纠纷的事实真相。
此份声明披露,根据双方1996年签约时的《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必须强制备案,而双方实际执行的协议在当时不可能获得商标局的批准。
因此,法国达能提出了两份内容完全不一致的阴阳合同,以通过商标局的批准,并要求杭州娃哈哈强制执行未到商标局备案合同。也就是说,目前引起双方争议的商标使用协议,并没有到商标局备案。
《财经时报》从相关专业律师处获知,这两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合同的签署时间。按照法律规定,后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两份合同签署的时间相同,按照一般法和特殊法的规定,具备约束条件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备案只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即使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只要是双方在同意的情况下签署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律师说。
法国达能和杭州娃哈哈签署的有关合资公司的合同条款,有效期限为50年。尽管双方的合作关系已经陷入了尴尬,但柴森对《财经时报》表示:“除非撤销或者终止合同,否则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只要合资公司存续,双方所约定的50年的合同期就会是有效的。”
而如今,对于还有将近40年的“事实婚姻”,宗庆后已是去意良多。
现在,这份10年前签署的合同,成为双方难以解决的难题。“这是合法的,而且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是有执行效应的。”范易谋说。而宗庆后则希望法国达能把他们的资金撤走,换回娃哈哈原有的股权。
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订立合同的一方存在重大的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另外合同条款有明显的有失公平的,也可以申请撤销。
“但显失公平必须要提供出相关的证据,从法律实践当中,对于显失公平的要求非常严格,要么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存在很大的落差,要么存在重大的误解。”柴森说。
柴森表示,娃哈哈未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单独使用商标,的确是一种违约行为。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最终的结果将会是达能针对娃哈哈的违约行为要求赔偿。
倘若达能真的采取法律手段,由此娃哈哈可能会成为国内金额最大的商标使用许可违约赔偿案。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使用违约赔偿采取多种适用方法选其一的标准:按照违约方违法所得的利润来计算;按照未经许可使用商标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来计算;如果上述两种没有确切的计算依据,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在50万元以内裁判赔偿的标准。
“现在达能提出的收购价已经达到了40亿元,如果真的赔偿,赔偿金肯定会高于这个数字。”柴森强调,从法律的角度,达能只通过诉讼或仲裁,无法一步达到其以40亿元的价格收购杭州娃哈哈其他非合资公司股权的结果,“如果宗庆后死抗着不和解!”
总体来看,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三个方面。
其一,达能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到底够不够?娃哈哈集团认为,当初之所以愿意在发展非常顺利的时候与达能合资,是出于“市场换技术”的考虑,希望能够得到达能方面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但是,娃哈哈认为,达能对合资公司的资金和技术投入都不够,而达能方面则认为责任在娃哈哈。
其二,达能的限制竞争条款是否合理?因为当初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娃哈哈不能生产与达能有冲突的产品。这在娃哈哈方面看来是不合理的,而在达能方面,则认为他们已经为此付出了代价,也就是给予合资公司的投资。但是,正如宗庆后说的,限制竞争条款只限制了娃哈哈,却没有限制达能,达能不断收购与娃哈哈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这对娃哈哈来说当然是无法接受的。
其三,娃哈哈集团独立投资的公司使用娃哈哈的品牌是否合法?达能方面认为,既然已经约定了娃哈哈品牌的控制权归属于合资公司,娃哈哈集团不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就使用,这就是“非法”的,应立即停止。而娃哈哈则认为,合资公司的收益已经足够回报达能的投资了,非合资公司就是合法的。
综合各种情况,无论娃哈哈怎样调动舆论同情,采用什么战术,以前签订的合作协议都是白纸黑字无法抵赖的。因此,达能始终坚持一点,他们只是要求娃哈哈履行双方以前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行事,否则就启动法律程序。而宗庆后显得多少有些底气不足,他说的准备带领娃哈哈团队出走另外创业的话就是明证。
而且,有权裁决此事的商务部的态度一如既往地中立,既不偏袒中方,也不偏袒外资,而是表示将按照有关规定行事。
因此,仅就法律的层面来讲,此役达能的胜算比娃哈哈要大许多。
此外,随着双方的口水战逐步升级,双方的信息也被更多地披露在了公众面前。许多人认为,宗庆后当初之所以与达能合资是为了将国资挤出局,因为娃哈哈集团有46%的国有股;而此次是想将达能也挤出局,好让女儿顺利接班。虽然宗庆后一再否认,但这种猜测仍然颇有市场。在达能方面,此役的胜负也关系到国际投资者对达能的信心,所以达能也不敢大意,需要全力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