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和身份证号码不一样,需要带着相关证件到派出所办理更正。
1、《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身份证的申请与办理及变更做了明确规定: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由此可见,身份证的相关资料依附于户口簿的记载。出现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登记不一致是不正常的,需要尽快更正。
3、由于第二代身份证系由原15位号码自动生成为18位号码,而这个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因此,假如户口簿登记号码是真实无误的,则证明原号码是错误的,必须依照正确的号码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由此引起的诸如工资存折、医保卡等,需要按照新的身份证号码重新办理或变更。
扩展资料: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居民若发现所办理的身份证里面显示的身份证号码和户口簿号码不同的时候,应该及时带上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到户籍部门咨询了解的。若户籍系统身份证号码确实有更改,就需要重新办理新的户口簿;若只是身份证办理错误,就需要重新办理新的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身份证号码和户口簿不一致,就要拿着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原则上来说,应以当事人户口本上的身份证编码为准:
1,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户口本上的身份证编码错误的(迁移或者补办户口本的过程中,发生登记或者填报错误等)应提供原始的户口本为办理依据;
2,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始的及现在的)、《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有)等,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更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