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事故,两方是机动车,一方是行人,事故责任认定为机动车同等责任,行人无责。
根据道路交通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存在过错的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承担。本起事故行人无责故由机动车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在交强险项下优先赔付,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予以承担。鉴于机动车是同等,原则上按照对半责任承担,如果购买了保险,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即可。
同等责任的两机动车在交强险范围内向无责的行人支付赔偿金,两者机动车不足以支付赔偿金的,再由两机动车的商业险均等支付赔偿金,商业险不足以支付的再由机动车的驾驶人承担赔偿金额。
依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数家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的赔偿数额,以数家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总和为限,并由各保险公司均等负担;但其中无过错机动车方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中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