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处房产的公证,可以到主要房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
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到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