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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一是关于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二是关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三是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在省内施行的优惠政策。
一、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三项,都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
2、与中东部地区的比较
投资于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和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来企业,其所得税税负较之中部、东部轻50%以上。
(二)土地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一是依法出让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二是建设项目用地,如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
2、与中东部的比较
以上优惠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三)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一是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者,可以减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第一年免缴,第二至第三年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减缴25%(开采矿山的,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二是探矿后依法开采的,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三是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2、与中东部的比较
以上优惠也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四)放宽利用外资的条件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一是将外商投资银行、商业零售企业的试点,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对外资在西部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设立保险机构、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予以一定优惠。
二是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
三是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鼓励类项目(详见第二部分),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与中东部的比较
中东部地区已有外商投资银行业、零售业等的试点,允许在西部地区进行相应的试点是加快西部地区开放步伐,对中东部地区的跟进。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放宽至40年,比东部地区延长10年;注册资本放宽至3000万元,比东部地区降低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