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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黑龙江省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将农村低保标准由2181元/年人提高到2700元/年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3648元/年人提高到5400元/年人,分散供养标准由2644元/年人提高到3800元/年人。提高后的农村低保标准,惠及了全省农村贫困群众117万人,其中将有22万扶贫开发主要对象直接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