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5是一年中每个月的平均应出勤天数。一年按照365天计算,除去52个星期的104个双休日之后,除以12个月,就是21.75。
在核算工作的过程中,其实用加法亦或减法,无对错之分,从根本上来说用21.75来计算日工资本身存在缺陷。综合分析,加法与减法都有自己的道理,但也有自己的问题,这些问题换个角度来看又不算问题。究其原因在于21.75本身是个平均值,用它计算所得的日工资也是平均值,思考的角度是整个自然年度,而在计算月工资时更容易被聚焦在当月,两者角度本身就不相同。而且以21.75计算日工资本身就有无法克服的缺陷,就是未考虑员工薪酬调整的可能性。
以下,举例说明:
一、日常月度薪资核算,以应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为基准:
举例:甲员工月薪5000元,2020年10月,应出勤天数19天,法定节假日3天,员工请了2天事假,(公司是为双休,五天八小时,员工当月没有加班,之前也没有加班结余用来调休),这位员工工资可以这么算:
(一)扣除法,核算方式如下:
1.日工资=5000/(19+3)=227.27元;
2.缺勤的2天的工资=5000/(19+3)*2=454.54元;
3.月工资=5000元-454.54元=4545.46元;
(二)累计法,核算方式如下:
1.日工资=5000/(19+3)=227.27元;
2.月工资=227.27*(19+3-2)天=4545.40元;两者的结果4540.46元≈4545.40元;差额可以忽略不计。
二、加班工资,以21.75为核算依据举例:
甲员工月薪5000元,我们假设5000元就是加班的核算基数,那么周六加了1天班应该这么算:5000元÷21.75×1天×2倍=459.77元;
拓展资料:
HR要有三种思维角度:
第一种,明确的知道,如何操作是最合法合规的,最没有争议与风险的;
第二种,明确的知道,基于行业特殊性、工作所在地特征、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如何进行调整,最适合用人单位的实际操作,同时兼顾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适用且风险相对可控,不断调整与优化;
第三种,明确的知道,如何操作最容易引发劳资纠纷,并且用人单位会大概率暴露在法律、法规的“惩治”之下的行为,想尽一切办法,避免发生,不断纠偏与改错。
俗话说的双休,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公休日,当月全勤就是:当月的日历天数-公休日天数-国家法定节假日天数。
至于 21.75天是每月的全勤平均天数,每月的实际出勤平均天数应该是20.83天(减去法定节假日)。根据法规规定,每年节假日11天,公休日104天,全年365天-11天-104天=250天,平均到12个月就是每个月需要出勤20.83天,但计薪天数是21.75天。
20.83天为制度工作时间,即扣除104天休息日及11天法定假日后的工作天数250天除以12个月得出的时间为20.83天/月,21.75天/月是月计薪天数,按劳动法第51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所以月计薪天数的计算为(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月,员工计薪按21.75天计算。
全勤是一个月的周一到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