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集体土地被征收,土地使用权当然也就不再属于原使用人,但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如果是其他原因导致地上建筑物被拆除,但原所有人获得赔偿后可以重建的,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原土地使用人。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