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公司的发票给丢了,是所有的发票,怎么办?税务局会处罚我吗?

2024-12-02 07: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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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 快递公司丢失

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属于快递公司丢件的,快递公司也不会对丢失的发票承担责任,仅仅是对保价的部分做出赔偿。实务中,需要由销售方与购买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处理。

  1. 协商后属于销售方责任的

    首先,需要销售方登报挂失;

    之后,销售方携带: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登报报纸、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前往主管国税机关接受处罚(首次免罚),国税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销售方将国税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交给购买方作为抵扣凭证。

  2. 协商后属于购买方责任的

    首先,需要购买方登报挂失;

    之后,购买方携带: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登报报纸,前往主管国税机关接受处罚(首次免罚),购买方将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交给销售方;

    最后,销售方携带: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登报报纸、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前往国税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销售方将国税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交给购买方作为抵扣凭证。

  • 销售方丢失

  1. 丢失抵扣联与发票联

    首先,销售方寻找有资质且非娱乐性质的报纸登报挂失;

    之后,销售方携带: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登报报纸、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前往主管国税机关接受处罚(首次免罚),国税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销售方将国税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交给购买方作为抵扣凭证。

  2. 丢失抵扣联

    购买方使用发票联进行认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3. 丢失发票联

    购买方使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 购买方丢失

  1. 丢失抵扣联与发票联

    税务上:

    首先,购买方寻找有资质且非娱乐性质的报纸登报挂失;

    之后,购买方携带: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登报报纸,前往主管国税机关接受处罚(首次免罚),购买方将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交给销售方;

    最后,销售方携带: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登报报纸、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前往国税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

    账务上:

    丢失前已认证的:凭借销售方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的:凭借销售方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进行认证,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

  2. 丢失抵扣联

    丢失前已认证的,使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前未认证的,使用发票联认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3. 丢失发票联

    购买方使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

  • 销售方丢失

    首先,销售方寻找有资质且非娱乐性质的报纸登报挂失;

    之后,销售方携带: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登报报纸、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前往主管国税机关接受处罚(首次免罚)。销售方将国税机关开具的《处罚说明书》、记账联复印件交给购买方进行账务处理。

  • 购买方丢失

    将销售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购买方的入账凭证。

    增值税空白发票丢失

  1. 丢失增值税专用空白发票

    首先,丢失方寻找有资质且非娱乐性质的报纸登报挂失;

    之后,携带: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登报报纸、营业执照,前往主管国税机关接受处罚(首次免罚),由税务机关进行作废,重新领购。

  2. 丢失增值税普通空白发票

    同丢失增值税专用空白发票处理。

依据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发票是税务机关控税的最基本手段,企业在工作中应当重点保证发票的安全性,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扩展资料:

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 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 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 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 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回答(2):

1. 发票未开出即丢失的 原因: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发票管理不善或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发票丢失或被盗而造成。处理:购票单位应于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报告材料要写明专用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并通过国税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手续。 处罚:此种情况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预防:购票单位应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发票管理,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发票安全;税务机关在出现这种情况后,也会加强对购票单位发票管理的监督。 2. 发票开出后才丢失的 处理:(1)发票开出未认证: ①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②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发票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③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④丢失记账联的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⑤丢失全联次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结合③和④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2)发票开出已认证: ①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②丢失抵扣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③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④丢失记账联的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⑤丢失全联次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结合③和④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处罚:无处罚。 预防:开票方和收票方应完善发票管理和保管传递制度,保证发票在各个范围内不遗失;选择适当的发票传递方式,如专门送达或其他安全的邮递方式进行传送,并及时跟踪,保证发票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