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要对职业病危害程度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技术性文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法。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过程: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职业病防治法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中国职业病防治法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的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 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拟建地点、建设单位、项目组成、辐射源项及主要工程内容等。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还应阐述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基本情况以及工程利旧的情况。
2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评价:概括拟建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来源、理化性质,以及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相关的工作地点、作业方法、接触时间与频度、可能引起的职业病以及其他人体健康影响等。按照划分的评价单元,针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相关工作地点,给出各个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接触水平及其评价结论;针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散)源或生产过程,给出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合理性与符合性评价结论;针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给出拟配备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其合理性与符合性评价结论;针对可能存在的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给出拟设置应急救援设施及其合理性与符合性评价结论。
3 综合性评价:给出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辐射防护措施、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等及其法规符合性评价的结论,列出其中的不符合项。
4 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建议: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补充措施;给出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的措施建议。
5 评价结论:确定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明确拟建项目在采取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是否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