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方式迁入家庭(个人)户口(包括,但不限于):
1、购房入户:当事人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在通过受让符合入户条件的房产后,把常住户口迁入当地落户;
2、直系亲属投靠:当事人符合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一的户口所在地的户籍准入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把户口迁入当地挂靠。
一,迁移户口的手续和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迁移户口申请书等;
2,去户口所在地的用人单位,申请户口迁移,并“借”出当事人的户口卡,开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去户口原籍地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开出《户口迁移证》;
5、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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