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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苏地税规[2011]13号:
(1)税前扣除项目从其凭证来源可分为外来凭证扣除项目和内部凭证扣除项目
(2)外来凭证扣除项目根据其是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可以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3)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纳税人发生非应税项目,以依法取得的税票、专用票据以及证明其真实支付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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