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达到交房条件后不领钥匙有什么影响吗有什么法律法规或责任吗?

2024-11-21 17: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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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新建房屋具备了入住条件,开发商应该事先发函(理想的是发挂号信)通知购房人,函中约定交房时间。若购房人逾期未来收房,开发商还应发催告函催收房。

2、开发商会通知物业,凡是已经具备交房条件的房屋,其管理费都由购房人出,并自应该收房的那天算起。

3、物业公司获知购房人名单后,它也会从及时收缴物业费的角度,向购房人催告。按照物业管理的行规,它有权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追索逾期缴纳的滞纳金。

4、即便是没卖出的还是卖出后未来收房的空置房,物业费打不打折不是缴费人说了算,物业可以不同意打折。

上海曾经有个判决案例,一外地人在本市某小区拥有26套空房,与前期物业谈妥,空房物业费打折。

扩展资料:

条件

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

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另《消防法》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人使用。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还应当同时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并组织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流程

1、请按《入住通知书》安排的时间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办理收房手续。

2、由专门接待人员陪同您共同查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即两书一表)原件。

3、由专门接待人员陪同您共同验房,并填写《房屋验收情况表》。

4、如发现问题,开发商要对业主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整改,直到业主满意为止。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另外,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开发商要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5、签署《商品房实测面积结算补充协议》。

6、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门钥匙。

7、办理完上述手续后,开具《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单》。执此单在物业公司进行业主登记。

个别省市明确商品房交房条件

2003年底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将新建房屋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定为北京市房地产商交付预售商品房的法定条件。

青岛市《物业投入使用许可证》制度从制度上明确了交房条件:

一是开发商要完成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并在市建委有关部门备案。

二是必须取得规划管理验收证明。

三是必需具备物业管理所需的配套网点、办公用房、停车场(库)、自行车棚(房)等移交证明。开发商只有具备这三项条件,同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才会取得《物业投入使用许可证》,才可以向用户“交钥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房

回答(2):

1、新建房屋具备了入住条件,开发商应该事先发函(理想的是发挂号信)通知购房人,函中约定交房时间。

若购房人逾期未来收房,开发商还应发催告函催收房。

2、开发商会通知物业,凡是已经具备交房条件的房屋,其管理费都由购房人出,并自应该收房的那天算起。

3、物业公司获知购房人名单后,它也会从及时收缴物业费的角度,向购房人催告。

按照物业管理的行规,它有权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追索逾期缴纳的滞纳金。

4、即便是没卖出的还是卖出后未来收房的空置房,物业费打不打折不是缴费人说了算,物业可以不同意打折。

上海曾经有个判决案例,一外地人在本市某小区拥有26套空房,与前期物业谈妥,空房物业费打折。


扩展资料:

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

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另《消防法》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还应当同时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并组织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交房



回答(3):

结合我们处理过的历史案例,应该这么认识这事:
1、新建房屋具备了入住条件,开发商应该事先发函(理想的是发挂号信)通知购房人,函中约定交房时间。若购房人逾期未来收房,开发商还应发催告函催收房。函中还应注明,至某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将依法转移到购房人(这些都该在购房合同条款中体现)。这句话的内涵有很多,大家可以想象、发挥。
2、开发商会通知物业,凡是已经具备交房条件的房屋,其管理费都由购房人出,并自应该收房的那天算起。
3、物业公司获知购房人名单后,它也会从及时收缴物业费的角度,向购房人催告。按照物业管理的行规,它有权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追索逾期缴纳的滞纳金。注意是“有权”而不是法定!
4、即便是没卖出的还是卖出后未来收房的空置房,物业费打不打折不是缴费人说了算,物业可以不同意打折。上海曾经有个判决案例,一外地人在本市某小区拥有26套空房,与前期物业谈妥,空房物业费打折。后来换了家物业公司,他仍这样主张但未获得同意,他就拒交以至于法庭相见,最后还是判决付清全款,没打折成。
亲身经历了这样一件事:一人买了4套房,拖了6年时间迟迟不去收房,以致室内原配的抽水马桶进水蛇皮管因年久腐蚀漏水,水流到楼下邻居家。物业电告他,他还振振有词:我又没收房拿钥匙,我不管。再过了一年,因要卖房,来领钥匙。物业公司算出的物业费的滞纳金数额已经超过所欠物业费。经双方反复协商,最后他交了全额物业费。他的理由是,我从没交过物业费,不该发生滞纳金。除非我交过一次,下一次逾期了才该算滞纳金。

回答(4):

房子达到交房条件后不领钥匙除了影响个人尽快入住外,在半年内没有什么影响,在半年内也不会承担什么法律法规或责任!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