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当事人不需要也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扩展资料: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其他方面的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我们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的损失被害方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赔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是以牟利为目的,所以这一类案件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是由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而是由于行为人对吸收来的公众存款使用或经营不当造成的,因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那么此类案件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应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负责清退,损失由参与者自己承担。国务院1998年7月13日第247号令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应由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有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组建单位,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组建单位负主管单位或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应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己承担。这样处理的理由,一是存款人的存款行为性质是非法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出资人都抱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他们明知这种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是非法的,为了谋取更多的利润,而置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于不顾,将闲置资金存于肯出高利率的人或单位手中。第二:亏损是投资人必须承担的风险,就投资行为而言,能否盈利要有赖于经营者业绩的好坏,即使在存入资金是约定的固定的高额利率,但由于这种高额利润的非法性,国家不可能予以保护,所以再出现经营亏损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不能按约定兑现也是必然发生的结果,因此,应当由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存款人,自行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当事人不需要也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