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
辨证矛盾
也可以这样认识:所谓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种矛盾的两个方面,各以和它矛盾着的方面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但是双方又互相排斥。具体的说,矛盾事物的特征是,互为
矛盾关系
的两个事物是某一个统一的事物内部的两部分不同外延的对象,两部分外延之和即为统一物,自然在矛盾事物之间没有第三者存在;两个事物互为矛盾是各以对方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矛盾一方的存在,也就没有矛盾另一方的存在,而且统一物的存在也是以
矛盾双方
的同时存在为前提的,没有了矛盾的任何一方的存在,也就没有统一物的存在;矛盾事物除了共同具有将矛盾事物统一在本身之内的统一物的质以外,其余的质都是互不相同、互相相反、互相否定、互相矛盾的。我们在《质量系列》中曾经指出事物的质一般都是由其他质综合而成的。因此如果一种质成为矛盾关系的标志,那么综合成这种质的其它所有的质也就同时都处于互不相同、互相相反、互相矛盾,互相否定的关系之中。也就是说,矛盾事物之间处于互不相同、互相相反、互相矛盾,互相否定的关系的质一般来说不会仅仅是单纯的一种质。
比如,
微分和积分
是互为矛盾关系的两个事物,两者是统一物高等数学中微积分的不同部分,两者的总称就是微积分;在微分和积分之间没有第三种运算存在;微分和积分分别以对方的存在作为矛盾存在的前提,没有一方的存在也就没有矛盾的存在;微分和积分两者都是高等数学中的运算,但是两者是一对方向不同的
逆运算
,即运算方向的不同是两者不同的质,前者是由整体求个别而后者则是由个别求整体,这两种质显然是互不相同、互相相反、互相否定、互相矛盾的。
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是表现为力的存在方式的同时存在于两个不同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它们是同一对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中的两个作用,所谓的相互作用也就是这两个作用;在作用力与反作用力之间存在第三种力的情况是
不可想象
的事情;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相互依存是最典型的,没有一个作用的存在就绝对没有另一个作用的同时存在;作为力的存在方式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都是同时存在的,数值相同的力,而方向相反则是两者不同的质,也就是说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不同质就体现在作用对象不同,即力的作用方向不同,这两种质显然也是互不相同、互相相反、互相否定、互相矛盾的。
你好!
错误.
人的存在是依赖于自然的,它是自然的一个结果和组成部分,这当中没有前提与否的问题.
而自然的存在和人的存在没有关系,或者说,它绝对不以对方的存在为自己存在的前提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