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优抚对象按属地政策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优抚对象的特殊医疗补助,优抚对象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受优待照顾。
《办法》共21条,自2007年8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内所称的优抚对象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
记者从民政部优抚安置局了解到,《办法》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要求制定,以保证优抚对象能享受到略高于一般社会成员的医疗待遇为目的。
为使优抚对象能较一般社会群众优先享受基本医疗制度保障,《办法》要求政府对优抚对象参保须提供相应帮助。同时,《办法》明确了医疗补助的适用情况、资金渠道,待遇上体现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略高于其他优抚对象的原则,还对各类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的优待照顾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所涉及的人员共有500多万人,平均年龄超过60岁,他们是国家优抚体制中的重点保障对象。
1.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和占用农村兵指标(没有安置证)的,是否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
答: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的文件规定,凡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1999年冬季入伍档案中没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兵退伍安置登记表》、2000年冬季入伍没有《河北省非农业户口入伍青年优待安置证》的退伍义务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2.服役期间父母户口变迁的,退役后如何安置?
答: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服役期间父母双方户口发生变动的,退役后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今年的城镇退役士兵如何安置?
答:今年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主要是全面推进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一是体现重点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对在部队表现好、政治业务素质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含一、二期复员士官)等作为重点安置对象。二是对其它非重点安置对象鼓励其自谋职业,不愿自谋职业的,在剩余计划内予以安置。
4.如何看待拒收城镇退役士兵的现象?
答:《兵役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法律赋予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拒收退役士兵都是错误的,是违犯《兵役法》的。对于拒收问题,当地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协调,并责令改正。还可以依据《兵役法》的规定,对拒收单位处以罚款,对拒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5.城镇退役士兵在地方安置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文件规定,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
6.关于退役士兵分配到用人单位后的福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退役士兵分配到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落实各种福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已参加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的年限。
7.士官异地安置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士官服役期间,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和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调到部队驻地。因此,民政部、总参谋部要求,凡违反“士官管理规定”的,一律不得异地安置。为了保证部队士官退出现役工作的顺利进行,照顾转业士官的切身利益,针对我省驻军多,转业士官异地安置矛盾突出的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对一些不太符合异地安置政策,但结婚时间和配偶迁入当地时间较长的士官,在当地安置上给予了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