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取费标准
收费项目
1.工程设计费: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按合同规定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加试车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费用。本收费标准中未包括做施工图预算的费用。
2.初步设计之前的工作费: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编设计任务书、参加厂址选择和规划、进行环境预评价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3.非标准设备设计费:是指非定型设备的设计费。有的行业工程设计本身包括设备设计,则不另计收非标准设备设计费。
4.软件编制费:是指工厂生产过程计算机控制程序等编制费用。行业没有标准的,可根据软件的使用价值、先进程度,并考虑编制软件的实际工作量由双方商定。
二、收费标准
1、只委托做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按照行业划分设计工作量各占的比例并乘以1.1的系数计算收费。如果增加编制施工图预算,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乘以1.1系数计算收费。
2、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标准构配件图除外)、复用设计,按同类新设计项目的20%收费。
3、进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参加规划调查、询价、报价、对外谈判等技术服务工作,以及没有制订具体收费标准的工作,可采用按直接生产人员工日计算收费的办法,收费标准为每工日85元。工日的计算可执行工日定额或由设计方和委托方根据任务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需要到外埠出差,工期在六十天以内的任务,其差旅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工程设计单位由于所承担任务的需要而出国时,除制装费由设计单位支付外,其他出国费用(包括外汇额度)均应由委托单位支付。
4、本收费标准中考虑了各种影响设计工作量因素的调整系数,如果在同一项目中的两种以上因素同时存在,由该项目总的调整系数应为各单项调整系数小数点以后数字之和再加1,但总的调整系数最高值不得大于1.5。
5、按实物或工日定额计取设计费的,凡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其费额最高不得大于概算比例的1.5%。
6、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采用了先进技术,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经设计审查确认,可由上级主管审查部门决定,适当增加设计费,一般控制在设计费的10%以内。如果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应按合同规定扣减设计费。
7、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百分之三十;施工图完成后付百分之五十。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设计费付清后,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本施工,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等,不应另收技术服务费和差旅费。
8、本收费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其设计收费由设计单位与委托单位参照本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设计收费标准,由设计方和委托方共同协商确定。
9、需要单独提出建筑设计方案的,特级、一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10%;二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6%;三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3%;四级以下(含四级)工程不另收建筑设计方案费。民用建筑工程等级表内“大型”一般系指一万平方米以上建筑;“中型”指三千~一万平方米的建筑;“小型”指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建筑。
10、本收费标准已包括相应一般的消防系统和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如有特殊要求时另议。对现有建筑物进行专门装饰设计时,根据装饰设计的复杂程度,按装饰费用的3-5%收费。
11、本收费标准是以单项工程为基本单位,不包括煤气、取水、净化、污水处理、道路桥梁、锅炉房、加油站、变配电所、水泵房、冷却塔、烟囱等单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在内,其收费应分别按市政和其他行业的标准执行。
12、仅做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分阶段设计时,其工作量的比例为40%和60%。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计委 建设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按工程总造价取费:2%-3%;
按设计费取费:25%-35%;
按平方取费:
家居类:300元/㎡—1000元/㎡(包括设计);
办公类:20元/㎡—30元/㎡;
医院、餐厅类:20元/㎡—40元/㎡;
别墅酒店类:30元/㎡—50元/㎡;
甲方提供方案及相关材料;
施工图设计,分为三个主要步骤如下:
平面类(平面完成经甲方确认后再进行立面图设计);
立面类(立面完成经甲方确认后再进行节点图设计);
节点类(节点完成后交付甲方)
最后将设计图交付甲方。
定金:
A、 施工图设计费总价*30%(网络);
B、 施工图设计费总价*20%(直接);
按进度完成阶段, 即:
平面类阶段:施工图设计费总价*20%;
立面类阶段:施工图设计费总价*40%;
节点类阶段:施工图设计费总价*10%;
备注:项目完成(交付甲方)后,若需修改每次按原价的10%—15%取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解放军建筑装饰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建筑装饰设计收费行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在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原建设部共同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以及在进行了大量调研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专家组深入讨论、研究,制定了《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2月10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完成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企业承接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和单位设计项目。设计内容是指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从方案初步设计到施工图深化设计的全部设计工作或受业主委托的合同补充设计内容。
设计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建质[2006]82号文)及相关《建筑装饰室内设计制图统一标准》的出图标准和技术要求,完成全套设计图纸后,依据最低限价标准收取设计费。
一、设计收费最低限价标准:
1.设计师100元/㎡起
2.主任设计师150元/㎡起
3.高级设计师300元/㎡起
4.特邀有影响设计师500元以上/㎡。
设计师须持证上岗。设计师级别的认定由企业申报,行业培训并颁证。
二、设计业务基本流程
1.客户咨询洽谈、双方达成意向后签订设计协议,客户需交纳设计定金(前期设计工本费)(设计费的 30-50% )。
2.设计师进行现场勘测及原建筑结构图纸为依据并提供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图纸,双方就方案交换意见并确认后,双方签字备案。
3.设计方案定稿后开始绘制详图。客户对详图无异议情况下确认签字后方可作为设计定稿的依据。
4.设计图纸完成后,再次交换意见,并修正确认;双方交接设计文件,工程结束后结清余下设计费。
三、设计服务内容
1.现场勘测至少1次。
2.提供全套居室设计图纸文件1份并办结交手续。
3.开工时进行技术交底(外埠工程加收差旅费)。
注:设计师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二次以上现场指导,并参与工程验收。
四、设计图纸内容:(依据实测、实量数据进行设计。图纸以A3幅面白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设计说明
2.平面布置图
3.照明布置图
4.顶面天花图
5.地面材质及拼花图
6.开关、照明、插座定位图(智能布线图)
7.主要空间立面图
8.主要剖面图
9.特别造型大样图
10.现场制作家俱详图
11.电脑效果图(或3D打印实景图)
12.主要材料说明(必要时提供样板及材料表、门表、灯具表、家俱表等)
五、设计约定:
1.双方未结清设计费用,与项目相关资料不得带走。
2.若客户需要软装设计(即:陈设艺术设计),则须另收设计费。
3.若客户需要设计师(或设计单位)全程跟踪及施工监督服务,则须协商洽谈另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