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舆论监督与司法相对独立的关系

2024-12-04 0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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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二者关系辩证统一,舆论监督可以促进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也可以反过来有利于舆论监督更好的实现,而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将舆论监督控制在一个合理的程度上。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二者的关系是对立又统一的,舆论监督如果离开司法独立,舆论监督的意义便荡然无存;而司法独立如果无舆论监督,司法独立肯定是很难实现的,或者说司法独立的效果肯定大打折扣。妄想统治者自己设计一套程序将自己关起来,那简直是痴心妄想,这一点,在很早的时候已经由霍布斯论证过了。所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独立,必须依赖于一定限度的合理的舆论监督。社会舆论反映的是社会上大多数人对于司法判决的观点,代表一定的公意性,也体现了人民心中对于公平正义的评价标准,对于中国的司法领域的发展是有促进作用的;但是如果社会舆论过多干涉司法活动,又会太过于限制司法活动的灵活性和专业性,而丧失司法独立性,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也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在于舆论监督的程度,司法领域中,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有其自身的专业素养,处理案件时需要依靠法律的专业性知识,而不是盲目地凭借道德规范来断案,人民即便是对基本的大是大非拥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是却并不能代替法律上的正义,因此司法独立是法律必须保证的,舆论监督只能起辅助作用,而且是必不可少的辅助作用,法官在断案时只能够参考社会舆论的意见,而不能被舆论的观点所完全束缚,以社会舆论的意见来断案更是大错特错,其实社会舆论的目的只是为了监督法律的实施,其本身并不能代替法律,所以法官判案只能主要依据法律,社会舆论只能起参考作用。从具体层面上讲,社会舆论主要对案件的事实层面加评判,应该尽量少的去干涉法官的判案和定罪量刑,只有保证法官充分地自由去判案和定罪量刑,才算得上司法独立,法官的判案和定罪量刑的过错应当主要交由检察院来进行监督。唯有如此才能够将人民思想中的普遍的正义和法律上的正义有机结合,控制好舆论监督的范围和幅度,才能够化解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其实二者是可以共存的,只是必须把握好一个尺度,让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达到一个动态合理的平衡状态,舆论监督不断约束司法活动中不好的地方,积极促进司法独立;反过来,司法独立又保障合理有效的舆论监督,使人民心中的正义能够更好的在司法领域有所体现,最终实现一个在合理舆论监督下的司法独立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