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已经明文规定了“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对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给予处罚。 对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公安部令第123号,车辆逆行的扣分标准为:
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的逆行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