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户口落户新政策。
日前,南京市人民政府通过其官方网站对外公布《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户籍改革意见》)、《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下称《户籍准入办法》)、《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下称《积分办法》)。
明确指出南京市外地人“积分落户”的户籍新政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不符合直接申请户口迁入条件的外地人,需累积攒满100积分方可申请排队入户。原有的购房落户政策取消。
《户籍改革意见》明确,南京全面实行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准入条件的市外户口迁入政策,实行政策性与积分制的双轨落户政策。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南京市的合法权益。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计生、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扩展资料: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户籍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但达到积分落户的条件和规定分值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本市的;
(二)被江苏省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
(三)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六)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七)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八)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
(九)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十)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十一)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十一项情形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本市落户。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
(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但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五)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学生(含职业院校学生),申请户口从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城镇的;
(九)港澳台同胞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本市城镇的;
(十)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华侨,回国申请恢复户口的;
(十一)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满释放户口注销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
(十二)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等原因户口迁入外地,现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六项情形中,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民政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
(二)非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符合易地安置南京的;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士官安置南京的;
(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南京的。
属第三项情形的,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军队有关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军;
(二)驻宁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
第七条退役运动员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体育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第八条符合定居本市条件的华侨,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侨务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迁往本市农村地区,并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一)投靠配偶的,配偶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该子女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并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曾为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四)原户籍系本市农村地区,现户口登记在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或者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学生;
(五)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家庭承包土地,迁移人无合法稳定就业、未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六)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恢复户口的;
(七)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投靠情形,被投靠人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八)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的退伍士兵恢复户口的。
属前款第七项情形的,迁入后人均住所面积不作限制。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情形中,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第十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中,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农村地区的,应当经村民会议决定同意并由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后,公安部门方可予以办理。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通过投靠进行户口迁入的,应当征得户主、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住所合法使用权人)同意。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住房,以及在本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但不包括租赁私人的住房。具体范围由公安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
本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公安、房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包含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交易备案并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2004〕140号)相关条件的,可以在本办法实施后18个月内,凭不动产权证申请户口迁入。
参考资料: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百度百科
一、直接落户
1、人才落户: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南京、大学生村官在南京工作、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有居住证在南京就业创业的、研究生在南京就业或创业的等11种情形;
2、投靠落户:投靠配偶、子女、父母等12种情形;
3、安置落户:南京士兵退伍、士兵退伍安置南京等4种情形;
4、军属落户: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军、驻宁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
5、运动员落户:退役运动员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6、华侨落户:符合定居本市条件的华侨。
7、40岁内本科生及以上学历,先落户再就业。
二、积分落户(没有以上情况的)
1、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2、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3、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4、累计积分达到100分(积分表格附在文末);
5、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扩展资料:
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但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购置新房未必就能够在新房所在地落户。因此,你应该在咨询新购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办理落户的明确承诺后,依据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三日内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南京户口落户新政策
日前,南京市人民政府通过其官方网站对外公布《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户籍改革意见》)、《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下称《户籍准入办法》)、《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下称《积分办法》),明确指出南京市外地人“积分落户”的户籍新政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不符合直接申请户口迁入条件的外地人,需累积攒满100积分方可申请排队入户。原有的购房落户政策取消。
《户籍改革意见》明确,南京全面实行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准入条件的市外户口迁入政策,实行政策性与积分制的双轨落户政策。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南京市的合法权益。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计生、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此次南京市的户籍新政,主要是修订完善了户籍准入政策。最大的亮点是积极推行积分落户制度。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的积分落户制度,重点解决来南京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在城镇落户问题。对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总量和申请人积分排名,允许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南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落户南京的朋友可以找户籍网帮忙了。
是落户的条件,我觉得你首先在南京市某地方的有一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