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登记成为单个业主所有权标的物的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专有部分的业主享有处分、收益,使用,占有的权利。公合法律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