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了伤残鉴定停工留薪期不一定就结束。
劳动能力鉴定完毕后,未必停工留薪期结束。停工留薪期的认定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各省制定停工留薪期标准而确定,这个标准适用于每个伤者,即相同伤情,停工留薪期标准相同。相同的伤情因个人恢复能力不同,而造成恢复时间长短不一。做了劳动能力鉴定,但是因起受伤部位的停工留薪期标准为4个月,所以其停工留薪期应当为4个月,而不会因劳动能力鉴定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劳动能力鉴定完毕后,未必停工留薪期结束。
停工留薪期的认定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各省制定停工留薪期标准而确定,这个标准适用于每个伤者,即相同伤情,停工留薪期标准相同。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相同的伤情因个人恢复能力不同,而造成恢复时间长短不一。例如,某青壮年受伤后经3个月治疗伤病情稳定,做了劳动能力鉴定。但是因起受伤部位的停工留薪期标准为4个月,所以其停工留薪期应当为4个月,而不会因劳动能力鉴定而终止。
目前有的地区认为停工留薪期自受到工伤伤害起到申请鉴定结束,但大部分地区以医疗终结期满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为准。而且,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
所以,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就是停工留薪期结束时的认识是错误的!
不叫停工留薪,医疗期结束后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一般医疗期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12个月,这两年是有基本工资的。也就是说不是以你你鉴定日期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