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带上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换领户口本(都是电脑打印的)后,再办理结婚登记; 2,也可以带上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具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后,办理婚姻登记。 一,《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函[2004]76号 2004年3月29日)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