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西安市社保娃能参加中考吗

2025-04-07 18: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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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并没有对此有相关规定,这是教育局的单方面行为。
教育局的做法侵犯了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可以去当地法院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